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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建議:補償基金存續期延長爲2年
曾參與東方電子、海信科龍等股民維權案的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國華建議平安證券的補償方案能有所改進,很多投資者由於不上網或者出國等種種理由,根本不可能在短期內獲得消息,等得知消息後基金就過期了,所以建議補償期限延長爲兩年,以方便投資者。
四問:哪些投資者可以索賠?
平安證券:三類情況可獲補償獲償同時必須與平安和解
根據平安證券公告,投資者對萬福生科股票的交易具備如下情形之一的,屬於基金的補償範圍:
(一)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12年9月15日之前買入萬福生科股票,且在2012年9月15日之後因賣出或持續持有萬福生科股票而產生虧損的;
(二)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12年10月26日之前買入萬福生科股票,且在2012年10月26日之後因賣出或持續持有萬福生科股票而產生虧損的;
(三)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13年3月2日之前買入萬福生科股票,且在2013年3月2日之後因賣出或持續持有萬福生科股票而產生虧損的。
萬福生科案虛假陳述涉及4個關鍵時點,即2011年9月14日爲招股說明書虛假陳述實施日;2012年9月15日爲被立案稽查公告日;2012年10月26日爲2012年半年報虛假陳述更正日;2013年3月2日爲2008年至2011年財務信息虛假陳述更正日。同時符合上述兩項或以上情形的,分別計算每種情形下的補償金額,按照有利於投資者的原則確定最終的補償金額。具體的計算公式爲:補償金額=投資差額損失+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稅+資金利息。
平安證券提醒投資者注意,接受補償金額、與平安證券達成和解是投資者獲得補償金的必備條件。因萬福生科虛假陳述而遭受投資損失的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如果接受補償,則表明其自願放棄向萬福生科虛假陳述事件的責任方再行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投資者確對補償方案持有異議,或不願接受補償方案,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損失補償問題。
律師質疑:賠償方案未能真正體現誠意
針對平安的賠償方案,上海傑賽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王智斌指出,如果平安證券將來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時遇到法律障礙和訴訟風險,理論上還存在向投資者追回‘補償’可能性。因此,希望平安證券明確,其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向投資者追回已付的補償,這才能真正體現補償方案的誠意。
五問:投資者如何進行索賠?
平安證券:索賠程序通過網絡系統進行
平安證券公告顯示,投資者需在2013年5月20日至6月11日期間登錄基金專設網站查詢補償金額並點擊確認《和解承諾函》,再於2013年6月17日至6月28日期間通過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發出對補償金額的有效確認指令,確認接受專項補償基金的補償並與平安證券達成和解。2013年6月28日後基金管理人將下達劃款指令,投資者應於2013年7月5日前對補償金到賬情況進行查詢。平安證券提醒投資者,務必密切關注基金後續發佈的關於補償支付具體流程與操作要求的持續提示公告,並嚴格按公告提示進行操作。
律師質疑:只有一個獲賠渠道明顯不合理
上海華榮律師事務所律師許峯認爲,投資者獲取賠償的渠道只有一個,這明顯不合理,不能保證每位受害都能獲得賠償。他還指出,不知道承諾勤勉盡責的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或平安證券等是否會採取發短信或打電話等方式通知‘到’每位適格的萬福生科投資者,發公告只能算是‘通知’,不能算‘到’,這個工作應該去做,畢竟大部分開戶資料均包含了各種聯繫方式”。(李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