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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僱主給僱員們統一辦理銀行卡,卡號全都連着而且密碼相同。其中一名僱工利用網上銀行系統轉走他人銀行卡內30萬元據爲己有。西青區警方將嫌疑人抓獲,並以涉嫌犯信用卡詐騙罪將其刑事拘留。
今年春節過後,公安西青分局大寺派出所接到報案,男子王某銀行卡內的30萬元“失蹤”。經調查,銀行卡是僱主爲方便發工資給他們統一辦理的。民警依據卡號查詢,發現此前有兩筆轉賬記錄,一筆5萬元,一筆25萬元,均轉入了王某同事黃某卡內。那筆5萬元款項轉入後,即被人在ATM機上取現;25萬元款項轉入後,被人在一家汽車4S店內刷卡消費,購買了汽車。
民警調取ATM機取款錄像,經王某辨認,取款的並不是黃某,而是另一名同事江某。4S店工作人員也辨認出,當日來買車的就是江某。江某是廣東人,案發後不知去向。經過一段時間調查取證,警方鎖定江某爲犯罪嫌疑人,將其列爲網上逃犯。近日,在廣東省警方的協助下,大寺派出所民警抓獲了江某。經審訊,江某交代,單位給大家辦的銀行卡號碼都是連着的,初始密碼也比較簡單。案發前,黃某把卡內錢取走後,把卡扔給了江某。江某便在網上按着卡號和密碼逐一嘗試,最終發現王某沒有改密碼,且卡內還有30萬元,遂心生歹念,據爲己有。贓款除購買汽車外,還有一部分用於購買金飾品及消費揮霍。
四種行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此前,渤海早報曾報道過“拾卡取現”行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那麼,還有哪些情形符合信用卡詐騙犯罪特徵呢?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建接受記者採訪時解釋,依據《刑法》相關規定,“信用卡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利用信用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其客觀方面表現爲四種情形:使用僞造的信用卡進行詐騙,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使用自己的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按照《刑法》規定,除盜竊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行爲構成盜竊罪外,其他使用信用卡並符合上述情形的行爲,均有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按照相關司法解釋,“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又包括四種情形: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結合本案,行爲人的行爲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詐騙”的情形。按照相關司法解釋,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其中,“數額巨大”的應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