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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陝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陝保監罰2013[10]號
當事人: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中心支公司
住所:寶雞市經二路164號
機構負責人:解金奎
當事人:白文輝
身份證號:610302119881016XXXX
職務: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中心支公司營銷組訓
地址:寶雞市渭濱區經一路解放新村
當事人:王玲
身份證號:61030319740820XXXX
職務: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中心支公司營銷本部經理
地址:寶雞市金臺區寶平路39號
經查,2012年1-7月期間,你公司部分業務員攜帶的“華夏之星”、“鎏金寶”、“金六福”等保險產品宣傳資料含有“本金”、“存”等誤導性用語。
上述違法事實及相關人員責任,有現場檢查確認書、保險產品宣傳材料、現場檢查調查筆錄等證據在案證明,足以認定。
你公司對此提出以下陳述意見,請求免予處罰:1、在事實認定方面,公司部分業務員攜帶的“華夏之星”、“鎏金寶”、“金六福”等資料是針對年齡偏大、文化知識水平較差的業務人員使用的培訓材料,要求業務人員展業過程中不得使用,同時資料中也未出現“存款”、“儲蓄”等關鍵性誤導語言,不宜認定爲具有誤導性用語的保險產品宣傳資料;2、在行爲定性方面,該公司認爲業務人員攜帶的僅是用於內部培訓材料,未外出進行宣傳,也未用該培訓材料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實際中也未產生有客戶因該培訓材料購買保險造成利益受損的情況,不宜認定爲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3、該公司在檢查後也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了內部追責,並及時整改、補救,消除了風險隱患,未造成相關後果,處罰過重。
我局認爲:在行爲定性方面,公司培訓材料含有誤導內容,且銷售人員隨身攜帶,公司認爲其並非在展業過程中對客戶使用的說法證據不足,不予採信;在事實認定方面,該公司保險產品宣傳資料含有“本金”、“存”等誤導性用語的事實清楚,並無不當,亦不予採信。
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中心支公司保險產品宣傳材料含有誤導性用語的行爲違反了《保險法》第116條第1項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162條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你公司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白文輝,作爲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中心支公司營銷組訓,對此負有直接責任,鑑於你積極配合檢查,主動交代問題,依據《保險法》第173條及《行政處罰法》第27條的規定,我局決定減輕處罰,給予你警告,並處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王玲,作爲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中心支公司營銷本部經理,對此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保險法》第173條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你警告,並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中國建設銀行(601939)西安高新技術開發區支行繳納罰款(戶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陝西監管局,賬號:61001920900058900001),在摘要處註明罰款,並將繳納憑證傳真至陝西保監局(傳真號碼029-83500355)。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或在3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起訴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一三年三月七日
注:本文書一式三聯,第一聯交被處罰單位及個人,第二聯存檔,第三聯留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