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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陝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陝保監罰2013[11]號
當事人: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陝西分公司
住所:陝西省西安市高新區科技路33號高新國際商務中心20層
機構負責人:胡建華
經查2012年1-7月期間,你公司面訪問卷存在公司銷售人員代客戶簽名行爲。
上述違法事實,有現場檢查確認書、面訪問卷、現場檢查調查筆錄等證據在案證明,足以認定。
面訪問卷存在公司銷售人員代客戶簽名的行爲違反了《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依據《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34條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你公司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中國建設銀行(601939)西安高新技術開發區支行繳納罰款(戶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陝西監管局,賬號:61001920900058900001),在摘要處註明罰款,並將繳納憑證傳真至陝西保監局(傳真號碼029-83500355)。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或在3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起訴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一三年三月七日
注:本文書一式三聯,第一聯交被處罰單位及個人,第二聯存檔,第三聯留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