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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匯須9月30日前銷毀
公署介入後,翔匯策劃已停止使用投訴人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並已銷毀有關數據,以及其他未有透過翔匯策劃購買保險產品的人士部分身份證號碼。不過,為糾正違例事項,公署根據私隱條例的第50(1)條,分別向預防協會和翔匯策劃送達執行通知,執行通知指令翔匯策劃須在今年9月30日或之前,銷毀所有在涉案的推廣計劃下從預防協會取得的個人資料。根據條例,違反執行通知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罰款5萬元(港幣下同)及監禁兩年。
蔣任宏批評,預防協會及翔匯策劃“同樣未有汲取八達通事件的教訓,不必要地收集市民部分身份證號碼作驗證用途”;他更說:“更甚的是,預防協會在收集個人資料的過程中,一如八達通事件中的做法,采用了誤導,甚至儼如欺詐的手法,……這種不負責任,罔顧法紀的行為應該受到公開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