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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所給予的鼓勵措施並不合適,是在拿投資者利益、拿市場利益來做人情。將上市公司當年實施股票回購所支付的現金視同現金紅利,與該年度利潤分配中的現金紅利合併計算,這種做法無異於是剋扣上市公司給予投資者的現金分紅。
4月1日,上交所發佈了《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業務指引(2013年修訂)》。《指引》是對2008年《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業務指引》的修訂,旨在引導和規範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行爲。
而從《指引》的內容來看,突出了對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鼓勵,這也是《指引》新增加的內容。《指引》明確列舉了鼓勵回購股份的七種情形,並與上證所此前發佈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指引》相呼應,規定上市公司當年實施股票回購所支付的現金視同現金紅利,與該年度利潤分配中的現金紅利合併計算。與此同時,《指引》還明確了對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採取的激勵措施,包括再融資、併購重組等事項中給予支持,以及在評獎、考覈等事項中酌情給予加分等。
上交所鼓勵上市公司進行股份回購的出發點是好的,正如《指引》第一條所言:爲引導和規範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行爲,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權益。但鑑於中國股市並不成熟的發展現狀,上交所的一番好心未必能辦成好事,實際上對於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購,上交所乃至管理層沒必要一味予以鼓勵,更多的是應該予以規範。
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購,原本是一種市場行爲。從國外市場來看,在股價低迷的情況下,一些上市公司往往會通過回購股份來維護股價,以維護企業在投資者心目中的良好形象。所以,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是公司自覺自願的選擇,無需管理層來發號施令,更無需管理層來給予獎勵。實際上,上市公司股價維定了,在投資者心目中留下一個負責任公司的好形象,這就是市場給予股份回購公司的最好獎勵。
而且上交所所給予的鼓勵措施並不合適,是在拿投資者利益、拿市場利益來做人情。將上市公司當年實施股票回購所支付的現金視同現金紅利,與該年度利潤分配中的現金紅利合併計算,這在上市公司回報股東意識原本就非常淡薄的情況下,這種做法無異於是剋扣上市公司給予投資者的現金分紅。而且再融資的支持也不是能輕易給予的,也必須符合再融資的條件才行。再融資不應是對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一種補償,再融資的資金只能是用於企業的發展。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必須是建立在自身資金充足的情況下,而這樣的公司短期內是不應該進行再融資的。
並且一些上市公司進行股份回購往往涉及到各種各樣的貓膩。比如爲了可轉債
的順利轉股,爲了大小非的套現,爲了機構投資者以及一些利益集團的利益,爲了再融資的需要等等。對於這樣一些目的性、功利性非常強的上市公司回購,如果進行鼓勵的話,這無疑是對利益輸送行爲的鼓勵,顯然是不足取的。雖然《指引》也要求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建立規範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制定具體的操作方案,合理發出回購股份的申報指令,防範發生內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爲,不得利用回購股份向特定對象進行利益輸送。但這種要求更多隻是停留着紙面上,或者是“說一套、做一套”。特別是在可轉債轉股,爲再融資保駕護航的時候,這種貓膩的發生幾乎是無法避免的。
尤其需要強調的是,目前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並不合理。一方面是一些中小企業股權太小,其流通股本更加有限;另一方面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大股東等持有大量的股份,屬於公衆投資者的流通股份原本就不多,在上市公司股本結構中佔比偏低。再鼓勵這樣的一些公司進行股份回購,其屬於公衆投資者的流通股本就更小了。
所以,鑑於目前A股市場及上市公司的實際情況,對於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行爲還是以不鼓勵爲宜。畢竟這是一種市場行爲,就由上市公司自主決定即可,作爲管理層需要做好的工作,不是對上市公司回購予以鼓勵,而是予以日常監管,對上市公司回購行爲予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