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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業全球訴熔盛重工二審今日上午在江蘇高院開庭。興業全球仍同意庭外調解,最終本案沒有當庭宣判
證券日報記者馬薪婷南京報道
今日(3月28日)上午9點整,興業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興業全球)訴江蘇熔盛重工有限公司(下稱熔盛重工)“締約過失責任糾紛”一案二審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案件審理過程持續了將近2個小時。《證券日報》基金新聞部記者趕赴第一現場。此次庭審,興業全球基金公司上訴熔盛重工訴由仍爲“締約過失”責任。雙方辯論及爭議的焦點在於:第一,在締約過程中,被告熔盛重工是否存在締約過失;第二,被告熔盛重工的行爲與原告興業全球基金的損失之間有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雙方均無新證據。
興業全球代理律師黃晨庭上表示,被告熔盛重工存在“締約過失”,且熔盛重工的“違約”行爲與興業全球基金的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而熔盛重工方代理律師則堅持認爲,要約收購沒有生效,不存在締約過失行爲,而興業全球基金的投資損失是市場行爲,並無因果關係。
興業全球相關人士表示,一審中,判決書上認爲,熔盛重工有締約自由。換言之,一審認爲,熔盛重工有取消要約收購的自由。而此次,興業全球基金代理律師黃晨着重強調,熔盛重工實施的應是強制性要約收購,這是毫無疑問的,因此應按要約收購價進行賠償興業全球基金的損失,與市場行爲無關。
最後,興業全球代理律師表示同意庭外和解,而熔盛重工堅持不同意庭外和解。本案二審當庭沒有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