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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投資者在購買理財產品時,多偏重於理財產品的收益率,但是在繁復、密密麻麻的理財產品說明書裡,有一項理財產品管理費隱身其中。一款理財產品運作結束後,投資者在獲得商業銀行承諾收益的同時,商業銀行也會將多出來的收益當做管理費放進自己的腰包,而且放入口袋的管理費不比投資者的收益少多少。這筆管理費究竟有多少,商業銀行怎麼規定的,投資者無從知曉,管理費儼然成了一筆糊涂賬。
銀行借管理費謀取“超額收益”
記者了解到,銀行理財產品費用一般包括銷售服務費、理財資產托管及保管費、管理費等等。
如果按類劃分,可以理解為成本費用、管理費用及其他費用,成本費用即為理財產品投資而發生的費用,其他費用多指理財產品存續期間發生的信息披露費用、與理財產品的銷售相關的費用,最諱莫如深的當屬管理費用。這一費用與投資結果直接掛鉤,其實就是銀行從中謀利的“超額收益部分”。在如今的理財產品說明書裡,大多都有如下標注“超出預期收益部分作為銀行投資管理費”,也就是說,投資者最多只能獲得預期收益率,多餘的收益部分被銀行收入囊中。
記者調查發現,部分銀行理財產品的“投資組合收益率”與“客戶所得”之間總存在一些差距。南京銀行2月7日有一款名為“珠聯璧合(1207期保本11)”的理財產品到期兌付,該產品期限為85天,預期年化淨收益率為3.9%。該產品說明書顯示,該產品按募集本金餘額收取年化0.2%的銷售費;扣除銷售費後,若產品實際投資收益高於客戶認購產品收益,則超出部分歸銀行所有。事實上,根據該產品的兌付公告,上述理財產品資產配置的投資收益為5.3%,與南京銀行實際兌付的年化收益率3.9%相比,除了0.2%的銷售費外,另有1.2%的超額投資收益都被銀行賺得。銀行銷售費、管理費總和有1.4%,與投資者3.9%的回報相比,比值高達36%。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銀行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其實理財產品的實際收益率均高於預期,但銀行輕易不會告訴客戶,這部分管理費多數情況下是隱身存在的。
根據上市銀行已經披露的數據和銀監會有關人士透露的最新數據,銀行手續費與投資者投資收益的效益比約為1:4,也就是說,客戶賺取理財收益4元,銀行會收入1元手續費。
業內呼吁管理費陽光化
雖然前面所提到的個別理財產品,商業銀行都披露了產品的實際收益及管理費,但是記者在查閱10家商業銀行各類理財產品說明書時發現,10家銀行中將近2/3的銀行在理財產品的到期兌付公告中都不會標明被銀行收取了多少費用。
不少投資者質疑商業銀行究竟該不該拿這部分費用?“超額收益歸銀行,其實是銀行正在利用‘霸王條款’大賺中間收入。如果銀行想拿走本屬於客戶的超額收益,就應該對客戶進行保本,這樣產品收益高低都由銀行承擔纔公平。”對此,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銀率網相關分析師告訴記者,中小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管理費率一般為0.1%-0.3%不等。
但實際收取的費用卻遠遠高於此。管理費究竟是怎麼得來的?一位國有銀行個人銀行部相關人士告訴記者,費率高低與理財產品是否保本的特性、理財產品投資的領域、產品的運作期限、風險高低以及理財產品管理的復雜程度等相關。比如信托產品,這類產品門檻高、收益高,風險也較大,產品運作結束後從中獲取的超額收益可能在2%以上。
某股份制銀行理財師表示,超出部分的收益歸誰,應由合同說了算。若合同中有類似“超出預期收益部分作為銀行資產管理費”的說明,投資者最多只能獲得預期收益。
而投資者對此則有不同看法。常在銀行購買理財產品的王女士表示,銀行“獨吞”理財產品的超額收益部分,卻讓客戶獨自承擔投資風險,是拿投資者的錢從事自身低風險投資的行為,有霸王條款之嫌。
郭田勇表示,投資者是資金的所有權人,超預期收益的所有權應該屬於投資者。商業銀行應當有能力根據投資標的、投資期限和市場情況大致估算投資組合的收益區間,理應將信息披露給投資者,給予投資者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