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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已有十年的《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消條》)今年或將迎來“大修”,記者昨天從市消保委獲悉,隨着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進入實質性階段,目前本市也已啓動修訂《消條》的相關調研。
《消條》施行十年爲何要修訂?哪些問題迫在眉睫需要解決?記者走訪了滬上相關監管部門和專家。
舊條例跟不上新業態
《消條》經歷過兩次“大修”,第一次是1994年對《上海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進行修正;第二次是2003年廢止前者,施行《消條》,至今十年。
十年讓上海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從2003年的2404億元上升到2012年的7387億元,也帶來了消費糾紛與爭議。市消保委受理的消費者投訴數量已從2002年的3萬餘件上升到2012年的10萬餘件,約佔全國消協系統受理投訴總量的20%。
投訴量增長兩倍多,在於近年新類型的商品服務、商業模式、消費業態不斷涌現,一些全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隨之產生,《消條》中很多基於傳統商業模式的規定已難適用。比如現在流行的“第三方中介服務平臺”,旅遊網站售賣其他旅遊公司的產品、團購網站銷售其他商戶的商品或服務、諮詢公司在網上銷售車險等,這些“第三方”往往不作爲消費合同締約方出現,很難找到依據就其可能存在的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爲要求其承擔責任。市消保委相關調查顯示,消費者通過旅遊網站購買旅遊產品時,43.8%的受訪者未收到合同或沒發票,還有33.2%和56.7%的受訪者反映旅行社沒有資質以及行程中被加收費用。
“本着‘誰銷售、誰負責’的原則,應將這些‘第三方’視同銷售者,由其承擔與銷售者類似的責任。”市工商局信息中心主任劉楷作爲市人大代表,在今年上海兩會上和其他代表提出了關於修訂《消條》的議案。他建議在《消條》“經營者的義務”一章中增加一條:“提供商品和服務銷售的第三方中介平臺經營者,需承擔商品、服務實際銷售者的義務。”
在投訴量上,預付性消費也是“後起之秀”。經營者收取消費者預付款後不兌現承諾,甚至逃匿或轉移經營權,使消費者權益難有保障,市消保委去年受理的相關投訴就有3253件。劉楷認爲有必要在《消條》中加強對預付性經營模式的規制,比如“經營者多次提供商品或服務,收取消費者的預付款,應當將預收款存入銀行的專用賬戶,保證預收款不得挪用”。
用信息對稱換放心
從近年的投訴原因分析,“信息不對稱”是引發消費糾紛的關鍵因素。本市保險、房產、銀行理財等產品的銷售過程中,經常出現合同約定與經營者宣傳不一致的情況,業務人員爲成交,宣傳時誇大優點、淡化缺點,對與消費者權益密切相關的條款未採用合理的方式告知消費者,一旦發生爭議,經營者就用這些條款逃避責任。
因此《消條》修訂時,需要突出信息對稱,強調消費者的知情權和經營者的提示義務。市消保委常務副祕書長陶愛蓮指出,如果合同約定與經營者的宣傳內容不一致的,或合同格式條款的內容與消費者的權益密切相關的,那麼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以合理的方式如通過合同條款上的醒目字體提請注意。
有些信息要對稱,有些則不必,比如消費者的個人信息。陶愛蓮表示,《消條》修訂將重點考慮如何對消費者的“安寧權”進行保護,一方面保證消費者享有個人信息得到保護和生活不受打攪的權利,經營者不經允許,不得通過各種形式向其推銷產品與服務;另一方面,經營者不得要求消費者提供與消費無關的個人信息,必須在約定的範圍內合理使用所獲得的消費者信息,妥善保管,不得泄露。
讓消費維權手段更豐富
《消條》修訂,能否完善消費者組織本身也值得關注。據市消保委副祕書長唐健盛介紹,目前,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沒有代表消費者進行訴訟的職能,只能提供諮詢服務、法律支持或支持訴訟,唯一對企業形成較大制約的是投訴曝光披露,一些壟斷行業、大牌企業的“惡習”難以撼動,這對於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來說,還遠遠不夠。唐健盛表示,如果在修訂條例時,通過賦予消保組織就侵害衆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爲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利,將對“霸王企業”形成威懾。
除了公益訴訟這條途徑外,唐健盛透露市消保委將與上海仲裁委員會關於以仲裁方式解決消費爭議進行溝通,探討借鑑上海目前已經實行的金融仲裁院模式,設立上海消費仲裁院的可能性,作爲從事消費爭議案件仲裁的專門機構,以方便消費者申請仲裁。據介紹,一旦該仲裁院成立,既能降低消費者的維權成本,也可適應消費爭議案情複雜、技術含量高、法律問題新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