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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消息爲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4]3號)關於“穩步發展期貨市場,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逐步推出爲大宗商品生產者和消費者提供發現價格和套期保值功能的商品期貨品種”以及近期印發的《能源發展“十二五”規劃》關於“開展煤炭期貨交易試點”的精神,近日,中國證監會批准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大商所)在2011年推出焦炭期貨交易的基礎上上市焦煤期貨,以進一步健全煤炭產業鏈期貨品種體系,滿足現貨企業的實際需求,並對今後上市更多的煤炭期貨品種積累經驗,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煤炭按照用途大體可分爲動力煤和煉焦煤,動力煤主要用於發電和取暖,煉焦煤主要用於生產焦炭等煤化工領域。目前,我國煉焦煤主要分佈於華北和華東地區,已查明儲量爲2804億噸,佔到煤炭總儲量的26.6%。其中,焦煤是我國煤炭資源中的優質稀缺品種,儲量爲659億噸,在煉焦煤中佔到23.5%,主要分佈在山西、黑龍江和貴州等省。2010年,我國煉焦煤產量12.1億噸,佔煤炭總產量的37.3%;其中焦煤產量2.58億噸,在煉焦煤中的佔比約爲21.3%。
受經濟增長、國家產業政策、上下游產業景氣度等因素影響,煉焦煤價格波動頻繁而且幅度較大,對焦炭和鋼鐵生產造成了不利影響。上市焦煤期貨有利於進一步完善焦煤價格體系,健全焦煤價格形成機制,併爲其他煉焦煤提供定價基準,有助於焦煤、焦炭和鋼鐵市場的平穩運行,同時爲煉焦煤生產、貿易和消費企業提供必要的避險工具,促進現貨企業的穩健經營,提高自身競爭力。
在煉焦煤各品種中,焦煤對焦炭生產具有不可替代性,價格具有代表性,是煉焦煤價格的風向標,國際國內煉焦煤貿易最關注的是焦煤價格。同時,焦煤市場化程度高,不存在價格管制,生產、貿易和消費企業較多,競爭較爲充分,現貨交易流暢,可供交割量較爲充足,國家標準明確,檢測較爲方便。因此,選擇焦煤作爲期貨交易標的較爲合理。
經過認真研究和深入調研,根據現貨市場的實際情況和期貨合約設計的技術要求,大商所已經完成了焦煤期貨合約設計和規則制定工作,擬定了較爲嚴格的交易、結算和交割制度,論證了保證金、漲跌停板和持倉限額制度等風險控制措施。中國證監會將指導和督促大商所和期貨公司認真做好焦煤期貨上市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確保焦煤期貨交易的平穩上市和安全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