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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在過去的三年時間裏,年化收益率超過40%,但老於(化名)的投資公司還是沒有發行一支陽光化期貨理財產品。“關鍵是我實在不願意接受必須發行結構化產品的要求。”老於無奈地說。
隨着監管部門逐步放松管制,信託、基金專戶、券商集合理財等都已成爲期貨私募發行陽光化產品的路徑。在過去的一年中,通過這些方式實現募資,並將期貨理財法律關係明晰化的資產管理人迅速增加。
不過,期貨日報記者在採訪中發現,目前通過各種方式發行的期貨理財產品,多爲結構化產品,爲數不多的管理型產品則要靠資產管理人自行完成資金募集。
結構化產品的投資人分優先投資人和劣後投資人。優先投資人基本不承擔風險,甚至保證一定收益,在產品實現盈利後分享較低收益。劣後投資人承擔較大風險,當產品盈利時,可分得較高收益。
據記者瞭解,在多數已發行的結構化期貨理財產品中,通常有10%—20%的資金是資產管理人出資作爲劣後資金,以確保優先資金不出現任何損失。
“這種結構化產品,有使公司資產化爲烏有的風險。”老於告訴記者,他的公司採用的是低槓桿交易策略,與其通過發行產品募資提高槓杆,倒不如自行提高交易槓桿實現高收益。
老於進一步分析說,發行結構化產品,如果不幸碰到與自身策略不適合的行情,若資產縮水20%,就達到了清盤條件,這時公司自有資金可能虧得一乾二淨。“若全是自己的錢,哪怕虧損50%,也還有東山再起的資本”。
作爲常年在資本市場打拼的交易者,老於認爲,以往業績並不能成爲今後盈利的保證。特別是在期貨市場,資金回撤有時候並不一定能夠按照計劃完成。“所以,完全要求投資顧問承擔資金損失是不公平的”。
但是,目前市場對期貨理財產品的接受度還不高,結構化後的收益保證可爲這些期貨理財產品發行“加分”。
不久前,國內有一款含有期貨投資的理財產品銷售遇冷。而在發行人調整產品結構,確保投資者一定收益後,該產品在兩週內便售罄了。該產品發行人告訴記者,期貨資產管理人還未能在財富管理市場形成自己的特色,樹立起自己的品牌,期貨投資自身的高風險、高收益特徵也讓許多投資人退避三舍。“所以,現階段通過發行結構化產品,塑造期貨理財品牌,是一個必然的過程”。
不過,這位發行人表示,隨着財富管理市場的日益成熟,投資者對理財產品的差異化需求以及對不同風險偏好理財產品的配置需求都會逐漸顯現出來,衍生品理財產品的逐漸豐富,將使投資者對期貨理財產品更加熟悉。“這些變化正緩慢而穩步地進行着,相信未來管理型期貨理財產品將和結構化產品一樣,成爲投資者重要的選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