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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4種方式抵賴春節加班費法官稱謹防不按月均21.75天少算加班費
春節期間,一些單位要求員工加班;春節後,能拿多少加班費成爲熱議的話題。往年,單位拒付、少付加班費的情況不在少數。如果單位抵賴加班費,勞動者該怎麼辦?
“單位拒付或少付加班費的,勞動者可自行與單位協商解決,也可通過單位工會、單位所在地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維權,如果以上途徑均未奏效,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長溝法庭副庭長盧濤20日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結合案例對多種情形進行了分析。
不得以調休拒付
【典型案例】李先生老家在外地,考慮到回老家過年需要一筆不小的費用,而留在單位加班有加班費可拿,就主動申請春節加班,單位遂安排他加了7天班。在他向單位索要加班費時,單位卻提出可爲其安排7天調休,不再支付加班費。
【法官釋法】法定節假日與休息日是有區別的,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單位可以安排補休;但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單位必須向其支付不低於日或小時工資標準300%的加班費,不能以調休的方式拒不支付加班費。本案中,加班的7天有3天是法定節假日,這3天單位必須支付加班費。其餘4天,如果單位安排進行調休,可不必支付加班費,如果未安排調休,則必須向其支付不低於日或小時工資標準200%的加班費。
慰問金不能代替
【典型案例】小王在一家服裝廠工作,爲了趕訂單,單位安排小王及部分同事在春節假期加班。大年初一早上老闆給大家拜年時,給每位加班人員派發了800元紅包。假期結束後,小王詢問加班費時被告知:老闆已派發紅包,故按照正常上班標準發放工資,不再另行支付加班費。小王算了一下,自己加班7天至少應拿到加班費1300餘元。
【法官釋法】一些用工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及休息日期間安排員工加班後,會以派發紅包的方式代替支付加班費。如果單位明確所給付的紅包是加班費性質,其數額可高於法定最低應支付的加班費標準,但不能低於法定最低標準,否則,不足部分應予補足。如果紅包是向員工發放的獎金或慰問金等,則此紅包不能折抵加班費,還應另行支付加班費。
加班變值班屬違法
【典型案例】趙女士在一家高檔餐廳當服務員,由於春節放假期間餐廳預定的年夜飯比較多,公司早早通知她春節值班。該公司規定,員工值班期間比平時每天多發50元值班費。由於客人較多,趙女士在春節7天裏工作比平時累得多,卻只多賺了350元。
【法官釋法】有的單位通過內部規章等方式,安排員工在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期間值班,並按照等於或略高於日常工資標準支付值班費。但值班和加班是不同的概念,法院認定加班還是值班,主要看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體生產或經營任務,如果只是爲了規避向員工支付加班費而偷換概念,屬違法行爲,此時單位應按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計薪天數上做手腳
【典型案例】張先生每月工資爲3000元,春節假期他一共加班7天,單位向他支付加班費1700元。單位是這樣計算的:月工資3000元,一個月按照30天算,平均日工資100元;法定節假日的3天每天300元,休息日的4天每天200元,已足額發放。
【法官釋法】一些用人單位給員工計算加班費時,會採用一些對員工不利的計算方式,從而達到少付加班費的目的。如張先生的單位按照一個月30天的計薪天數確定其日平均工資,而沒有按照法定月平均計薪天數21.75天計算。張先生應當拿到2344.83元,單位少向其支付了600多元加班費。(法制日報北京2月20日訊/記者周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