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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保險會網站公告,中國保監會山西監管局於2012年10月、12月兩次對人保壽險長治中支進行了現場檢查。人保壽險長治中支存在截留保險費、套取費用等違法行爲,中國保監會山西監管局決定對人保壽險長治中支作出合計罰款十五萬元的行政處罰,並對相關人員作出相應處罰。
經查,人保壽險長治中支存在以下違法行爲:
1、2011年期間通過7筆建工險業務截留保險費。
2、2011年1月以虛列2010年員工一次性獎金的方式套取費用;2011年5月以虛列銀管員薪酬的方式套取費用。
人保壽險長治中支截留保費的行爲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爲:……(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爲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的規定,中國保監會山西監管局決定對人保壽險長治中支作出罰款五萬元的行政處罰。
時任人保壽險長治中支副總經理(主持工作)楊建明、業管部經理延麗霞對該公司的上述違法行爲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的規定,中國保監會山西監管局決定對楊建明作出警告並罰款一萬元、對延麗霞作出警告並罰款一萬元的行政處罰。
人保壽險長治中支以虛列獎金和銀管員業績方式套取費用的行爲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留”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的規定,中國保監會山西監管局決定對人保壽險長治中支作出罰款十萬元的行政處罰。
人保壽險長治中支副總經理鄭元濱對虛列獎金套取費用的行爲負有直接責任,時任該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楊建明對虛列銀管員業績套取費用的行爲負直接責任,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的規定,中國保監會山西監管局決定對鄭元濱作出警告並罰款一萬元、對楊建明作出警告並罰款一萬元的行政處罰。
綜上,中國保監會山西監管局決定對人保壽險長治中支作出合計罰款十五萬元的行政處罰,對楊建明作出警告併合計罰款二萬元的行政處罰,對鄭元濱作出警告並罰款一萬元的行政處罰,對延麗霞作出警告並罰款一萬元的行政處罰。(中新網金融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