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月21日電據保險會網站公告,天安保險晉城中支2011年存在未按規定收取保費、套取費用等違法行爲。中國保監會山西監管局決定對天安晉城中支作出合計罰款六萬元的行政處罰。
公告顯示,天安晉城中支承保濮陽市宏亞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贛州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的2筆建築工程團體人身保險業務,未嚴格按照規定費率計算收取保費。另外,將直接銷售的晉城市城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等5家聯社的業務通過個人代理渠道進行承保,套取費用。
天安晉城中支未按照規定使用備案的保險費率的行爲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關係社會公衆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時,應當遵循保護社會公衆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的規定,鑑於存在《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減輕處罰的情形,中國保監會山西監管局決定對天安晉城中支作出罰款五萬元的行政處罰。
段俊傑時任天安山西分公司中級覈保人,對該公司未按照規定使用備案的保險費率的行爲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的規定,鑑於存在《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減輕處罰的情形,中國保監會山西監管局決定對段俊傑作出警告並罰款五千元的行政處罰。
天安晉城中支將直銷業務虛掛中介渠道套取費用的行爲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爲:……(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爲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的規定,鑑於存在《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減輕處罰的情形,中國保監會山西監管局決定對天安晉城中支作出罰款一萬元的行政處罰。
焦會青作爲天安晉城中支的總經理,對該公司將直銷業務虛掛中介渠道套取費用的行爲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的規定,鑑於存在《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減輕處罰的情形,中國保監會山西監管局決定對焦會青作出警告並罰款五千元的行政處罰。
綜上,中國保監會山西監管局決定對天安晉城中支作出合計罰款六萬元的行政處罰,對時任天安山西分公司中級覈保人段俊傑作出警告並罰款五千元的行政處罰,對天安晉城中支總經理焦會青作出警告並罰款五千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