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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國家發改委相關部門瞭解到,茅臺和五糧液因實施價格壟斷被罰4.49億元,所罰金額是上年度兩家酒企銷售額的1%。茅臺集團此前曾發佈聲明稱,根據國家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和貴州省物價局的檢查情況,公司決定取消以前違反《反壟斷法》有關的營銷政策,立即進行徹底整改。(中廣網2月19日)
雖然,對於茅臺和五糧液的這一鉅額反壟斷罰單,作爲執法者的國家發改委仍未明確證實,但是從目前媒體披露的情況來看,這一罰單的真實性或可能性,仍然還是相當之大和靠譜的。
其一,茅臺和五糧液的相關回應,在很大程度上印證了兩家企業曾受到反壟斷調查,如兩家企業“1月中旬均發佈聲明,稱將糾正或整改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爲”。其二,更明顯的是,此前兩家企業以“限價”爲核心的相關營銷政策和行爲,確實涉嫌違反反壟斷法。如2012年底,茅臺和五糧液均曾發佈通報,處罰低價銷售的經銷商。而依據我國《反壟斷法》14條,“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如果上述反壟斷處罰屬實,尤其是合計高達4.49億元的罰單屬實的話,那麼,這顯然是一個非常值得關注且具有破冰、“亮劍”意義的反壟斷罰單。衆所周知,《反壟斷法》實施近5年來,作爲反壟斷“利器”的鉅額反壟斷罰單,一直罕見使用。比如,2011年曾一度鬧得沸沸揚揚、被輿論寄予厚望譽爲“反壟斷第一案”的“電信聯通反壟斷案”,便至今仍無明確結果。而最近發改委公佈的針對韓國三星等6家國際液晶面板企業、高達3.53億元的反壟斷處罰,儘管也被稱爲“反壟斷第一案”,但仍存在某種囿於企業身份的缺憾———被罰企業均爲境外企業,而非國內“自家”企業。
當然,站在全面落實《反壟斷法》、嚴格執法的角度,此次茅臺和五糧液受罰背後反饋的複雜輿情,對於執法部門來說,也未嘗不是一個警示。警示執法者在執法“反壟斷”時,是否能夠真正嚴格做到“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不分境內境外,無論央企民企,反壟斷法面前一律平等”,進而把市場經濟所需要的、也是公衆所期盼的反壟斷事業不斷深入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