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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福州日報報道,太平洋保險利用“答謝會”推銷保險,赴宴者礙於面子或是被誘導而購買了保險。專家稱因一時衝動購買的投保人可以充分利用“猶豫期”來退保,保護自己的權益。
根據保監會《關於規範人身保險業務經營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1]36號)中的規定,“猶豫期”是從投保人收到保險單並書面簽收日起10日內的一段時期。在此期間,投保人可以無條件地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應退還全部保費、除扣不超過10元的成本費且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近年來,各地保監局也根據實際情況對保險猶豫期做了適當的延期。例如,山東保監局2011年下發《關於加強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消費者權益保護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老年人等特殊羣體購買分紅險等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猶豫期可延長至30日。深圳保監局於2012年7月印發通知,要求轄內人身險公司統一將保單猶豫期從10日延長至10個工作日。
因此,投保人在簽收保險回執單時應準確無誤的填寫簽收日期,以實際收到保險單並書面簽收日的日期爲準,而非以繳費日期爲準。例如通過保險電話銷售投保時可以選擇銀行的電話轉賬功能,如此保單繳費日期便早於保單簽收日。
此外,保監會網站主席信箱回覆關於猶豫期的問題時還特別強調,投保人需明確是否在保險公司保單送達時簽收保單回執。若已簽字確認,表示已開始行使“猶豫期”權利;若沒有簽收回執單,則應視爲保單未書面簽收,“猶豫期”權利未行使,如若在此期間退保,應按合同有關“猶豫期”約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