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過年了,大家都在“曬”五花八門的年終獎,可你聽說過業主自掏腰包,給物管、保安、清潔工發年終獎的新鮮事嗎?據《長沙晚報》報道,農曆小年,在長沙河西長塘山小區做清潔工的孫國清就驚喜地領到了550元“年終獎”。爲讓辛勞一年的物業服務人員過個舒坦年,長塘山小區250戶業主自發捐款,籌集1.92萬元,給小區16名物業服務人員發年終紅包。
贊成
好業主遇到好物業
在春節來臨之際,看到這樣溫馨的新聞,想必很多人都和我一樣——既感動又羨慕。一來業主和物業服務人員如此和諧,用難得一見來形容再恰如其分不過;二來也希望所有的業主都能遇到這樣的物業服務人員,也都發自內心地給他們發年終獎。
可就目前而言,這樣說未免太奢侈。你我都清楚地知道,大多業主和物業服務人員的關係往往不太融洽,鬧得不可開交的大有人在。天下小區如此之多,爲何業主和物業服務人員如此和諧相處的“僅此而已”?
有人說過,“在對的時間,遇到對的人,是一生幸福;在對的時間,遇到錯的人,是一場傷心;在錯的時間,遇到錯的人,是一場荒唐;在錯的時間,遇到對的人,是一聲嘆息。”這話用來形容目前的業主和物業服務人員之間的關係,以及解釋給物業服務人員發年終獎的根源再準確不過。
說的也是,給物業服務人員發年終獎純粹就是好的業主遇到好的物業服務人員,兩者相輔相成才造就了這樣的“奇蹟”。換言之,除此之外,更多的業主和物業服務人員之間的關係,要麼“傷心”,要麼“荒唐”,要麼“一聲嘆息”,想當然不會“發的不是錢,是情意”,只可能各劃各的數,或者說各打各的算盤:業主多斤斤計較,物業服務人員混自己的薪水,往往難以設身處地爲對方着想。
話又說回來,誰都希望得到“好東西”。具體而言,你和我都希望“只要物業對業主付出真情,業主回報物業是真心”能夠引發蝴蝶效應,讓“發的不是錢,是情意”這種正能量遍地開花。問題是,奇蹟往往只能是奇蹟,奇蹟變成平凡,需要滋生的土壤。
說白了,大環境如此,小氣候就難以形成大氣候。說一千道一萬,給物業服務人員發年終獎難以複製,沒必要奢望幸運會降臨自己所在的小區。
李萬友
質疑
物業拿得出考覈表嗎
其實,無論物業和業主之間的矛盾多麼鮮明,都和物業服務人員沒有關係,物業服務人員的辛勞是有目共睹的。然而,他們的工資待遇與辛勞遠遠不成比例,業主給他們發年終獎,是對他們工作的認可,也是彼此融洽關係的體現。
既然這是年終獎,而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過年紅包,那麼,這16名物業服務人員的年終獎“重量”就該有所不同,體現出他們之間勞動量的不同,不該人人“平等”一刀切。可是,考覈小區物業工作人員的勞動量,這是物業公司的事,業主們沒有這方面的數據,很難做出公平的評判。如此一來,業主就應向物業公司瞭解每個人的勞動量和具體表現,以此額定年終獎。
但是,物業好意思拿出績效考覈表嗎?衆所周知,給工作人員發年終獎,本該是物業公司的事。然而,無論工作人員的工作量有多大,都很少有物業公司給工作人員提發年終獎的事。物業領導層人員的工資不菲,估計年終獎也不是小數字,但工作在一線的人員,辛辛苦苦幹活,卻不敢提年終獎,這是多麼的不平等。現在,業主向物業公司瞭解績效考覈情況,物業應感到慚愧。如果真能有這樣的意外收穫,年終獎就多一份積極意義。
結論
拯救不了信任危機
這些年,物業和業主之間扯皮的事情不少,要麼是業主使出殺手鐗不交物業管理費、要麼是物業釜底抽薪——不聲不響集體搬離,兩敗俱傷的案例幾乎在每個城市馬不停蹄地上演着。結果呢,在雙方的僱傭關係上,橫生出莫名其妙的“信任危機”。
從這個意義上說,業主自發的紅包,溫暖人心,有助於改善緊張的勞務關係。但根本而言,紅包再好,僅靠這年終的紅包,終究無法構建起健康的勞務關係:一方面,合同而言,既然已經繳納了物業管理費,再要求業主年底“集資”,情理或法理上都說不過去。這規矩很容易造成新的失衡——譬如假設這紅包是物業服務者應得的,那麼,工資就有被剋扣的嫌疑;又假如這紅包是額外的收益,則對於業主來說就是無妄的支出。市場的邏輯,應該是公平和平等,既沒有理由要求物業額外服務,也沒有道理逼着業主額外付出。再說,怎麼集、集多少、如何分,都可能衍生出新的問題。另一方面,業主與物業之間,最重要的是釐清權責關係,所勞與所得相符、付出與收益對等,彼此尊重、互相體諒,那麼,就算沒有這額外的紅包,雙方關係也不至於劍拔弩張。
看起來很美的紅包,可能會遭遇現實的難題:比如業主意見不統一怎麼辦?既然是“捐款”,就只能出於自願,可是人人自願,概率上就比較可疑。有沒有業主“被捐款”的呢?如果不捐款,會在服務上被區別對待嗎?這些問題,都不是沒事找茬兒。其實,真要發紅包,倒不如去貨幣化,在保障物業服務者合理薪酬的前提下,營造更好的情感氛圍,一句祝福、一聲問候,也許更輕鬆、更可持續。
鄧海建
黃齊超
延伸
權利闕如的尷尬
在感動的同時,筆者發現了這樣一個細節——長塘山小區業委會籌委會的副主任羅英說,“平時大家的工作很辛苦,工資又不高,就980元。他們多半是外地人,過年還堅持在崗位,應該獎勵!”顯然,業主給物業人員發年終獎的原因中有物業人員“工資不高”和“過年還堅持在崗位”這兩條,從正面看,業主能夠體諒物業人員的艱辛,但是從另一面看,是不是能夠讀出一些負面的信息呢?
爲保障勞動者的權益,政府設定了最低工資制度和法定節假日工資加倍制度,湖南省2012年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爲1020元(2012年4月27日新華網),而在長沙市河西長塘山小區工作的那些物業服務人員的月工資則僅爲980元,明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在這一環節,勞動者的權利缺失了。再者,新聞中雖然對物業人員在春節等法定節假日期間是否能夠獲得加倍工資語焉不詳,但從業主把“過年還堅持在崗位”作爲一條獎勵理由來推斷,物業服務人員很可能沒有加倍工資。若果真如此,勞動者的權利則在這一環節也缺失了。
業主年終獎的溫暖與勞動者權利闕如的尷尬形成了鮮明對比,讓人矛盾,發人深思。在業主給物業服務人員發年終獎這一溫暖個例的背後,或許有很多底層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他們也領不到加班加點的加倍工資,得不到必要的勞動保護和尊重……我們固然應該對業主給勞動者發年終獎的行爲給予鼓勵,但我們更應該按照法律的要求,努力維護好勞動者應得的權益。業主的年終獎具有偶然性、不確定性、不穩定性,給勞動者帶來的權益有限,只有用法律和制度守住勞動者的權利底線,才能給勞動者帶來最基本、最普遍、最安全、最溫暖的保障。
李英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