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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修改後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爲除商業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開展基金託管業務預留了法律空間。
《暫行規定》共十九條,規定了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基金託管業務的准入條件,主要包括淨資產指標、專門託管部門設置、系統配備、人員素質、制度建設等。在防範利益衝突方面,要求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從事與託管業務潛在重大利益衝突的其他業務,切實保障託管職責的有效履行。在審覈程序方面,按照《基金法》規定,非銀行金融機構基金託管資格申請只需報證監會審覈,並在受理後20個工作日內做出行政許可決定。在申請材料報送要求及審覈方式上,與商業銀行託管資格許可一致。
在基金託管職責履行、內控制度建設方面,非銀行金融機構託管人與銀行託管人一樣,均應遵守《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針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經營現狀與業務特點,《暫行規定》從保護基金持有人角度出發,強調了資產獨立、業務隔離、信息保密、從業人員管理、結算職責、風險準備金制度等方面的要求。
另外,按照《基金法》,《暫行規定》規定由中國證監會對非銀行金融機構託管人基金託管業務進行監管,監管方式包括現場檢查與非現場檢查,違規處理包括採取行政監管措施、進行行政處罰等。
該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根據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將《暫行規定》修改完善後擬與新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同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