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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發改委發出通知,決定從2013年2月1日起調整呼吸,解熱鎮痛和專科特殊用藥等藥品的最高零售限價,共涉及20類藥品,400多個品種,700多個代表劑型規格,平均降價幅度爲15%,其中高價藥品平均降幅達到20%。
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介紹,本批調價的化學藥品,與2011年至今已分四批調整的抗生素、循環、神經、激素、消化、抗腫瘤、免疫和血液等8類藥品,屬於同一輪次調價品種,大部分屬於臨牀常用藥品,國家降低這些藥品的價格,可以有效減輕患者負擔。
此次國家在降低藥品價格、減輕羣衆用藥負擔的同時,也注重加強了對低價藥品的價格扶持。特別是對臨牀短缺的低價藥品,國家發改委在開展成本價格調查、專家評審和廣泛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適當提高了價格,以鼓勵低價藥的生產供應,滿足臨牀需要。
附:調整呼吸解熱鎮痛和專科特殊用藥等藥品價格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2]41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根據《藥品政府定價辦法》及有關政策規定,在進行成本價格調查、專家評審和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我委決定調整呼吸、解熱鎮痛和專科特殊用藥等藥品最高零售限價。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後的價格,單獨定價藥品按《單獨定價藥品最高零售限價》(附件1)的規定執行;統一定價藥品按《統一定價藥品最高零售限價》(附件2)的規定執行。
附件1中未列的規格,以及附件2中未列的劑型和規格,由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藥品差比價規則》,制定公佈在本行政區域內執行的最高零售限價。
二、各醫療衛生機構、社會零售藥店及其他藥品生產經營單位銷售相關藥品的價格不得超過此次公佈的價格。
三、取消部分藥品的單獨定價價格或資格,詳見《取消部分單獨定價藥品價格或資格品種》(附件3)。
四、對於我委尚未定價的化學藥品,暫由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臨時零售價格。
五、上述規定自2013年2月1日起執行。凡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六、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藥品價格監督檢查和藥品市場購銷價格監測工作,執行中出現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報告我委(價格司)。
附件:1、單獨定價藥品最高零售限價
2、統一定價藥品最高零售限價
3、取消部分單獨定價藥品價格或資格品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