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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曾小勇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
贛保監罰〔2012〕37號
受處罰人姓名:曾小勇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朝陽路259號
經查,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於2011年期間,存在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你作爲該中心支公司人事行政部兼企劃財務部經理,對公司前述行爲負有直接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作出警告並罰款一萬元的行政處罰。
請你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至中國建設銀行(601939)南昌永叔支行,並在30日內向我局提供劃款憑據的複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或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起訴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江西保監局
201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