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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保監罰字〔2012〕23號
當事人:正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以下簡稱正德人壽黑龍江分公司)
地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友誼路111號
負責人:張硯芳
2012年8月9日至8月20日,黑龍江保監局對正德人壽黑龍江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存在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保險金義務的行爲。
上述行爲有相關保險業務檔案和理賠案卷複製件、理賠系統截屏、訴訟及強制執行相關法律文書複製件、交通銀行(601328)記賬回執及對帳單複製件、公司相關會議紀要、相關談話筆錄、公司理賠權限及崗位說明、《關於梳理理賠案件處理流程的通知》複製件和關於理賠相關工作的人員崗位和職責的基本情況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正德人壽黑龍江分公司申辯稱:
一是被保險人張國芳帶病投保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二是受益人自始拒不提供受領保險金的銀行賬戶,申辯人無法按照中國保監會要求通過轉賬方式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因此延誤履行時間過錯在受益人,不在申辯人。
三是申辯人收到二審生效判決前4天,受益人及法院非法立案執行,且執行依據非二審生效判決。在糾正法院非法立案及執行依據錯誤過程中所延誤的履行期限,過錯在受益人、在法院的非法執行立案和非法執行,不在申辯人。
四是2012年7月9日,申辯人在無法獲得受益人銀行賬戶的情況下,主動將保險金及逾期利息匯入法院賬戶,受益人的經濟利益及其他任何利益未受到任何侵害。人民法院亦未強制執行。
五是在受益人的經濟利益及其他任何利益未受到任何損害的情況下,申辯人的行爲不構成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保險金義務,不應受到行政處罰。六是黑龍江保監局於2012年8日9日至8月20日現場檢查時,申辯人早已經履行完畢給付保險金義務,不存在黑龍江保監局發現並責令改正的事實。
黑龍江保監局認爲:
一是被保險人張國芳帶病投保是否應予賠付,已由法院作出判決,黑龍江保監局作出行政處罰所依據的是二審判決生效後申辯人長達3個月未履行給付義務的事實。
二是受益人是否提供受領保險金的銀行賬戶,不是申辯人能否通過轉賬方式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的必要條件,申辯人將保險金打入了法院賬戶的事實也證明了可以及時履行給付義務。
三是申辯人提出法院立案及執行依據錯誤問題,但並未通過法律途徑取得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其不履行義務於法無據。
四是本案判斷標準是申辯人是否依照法院判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了給付保險金義務。申辯人在長達3個月時間裏不向受益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已構成違法。
五是黑龍江保監局檢查發現的問題是申辯人在法院判決生效後未及時履行義務。檢查雖然發生在申辯人已經履行義務之後,但不影響對違法事實的認定。
六是責令改正既要求當事人糾正已被發現的具體違法行爲,也要求申辯人認真審視自身的違法行爲,進行自查整改,杜絕此類違法行爲再次發生。綜上,對當事人的上述申辯理由不予採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黑龍江保監局責令正德人壽黑龍江分公司改正,決定對其給予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電匯至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黑龍江監管局(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601939)黑龍江省分行營業部,賬號:23001868851058000026),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黑龍江監管局法制處備案。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保監會黑龍江監管局
201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