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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銀行借記卡被犯罪分子僞造並盜取、盜刷的情況逐年上升,銀行卡賬戶資金安全成爲市民關注的焦點。2011年1月22日,李某廣的某銀行借記卡被不法分子跨行分4次共取款20000元,發生取款手續費40元,李某廣向法院起訴要求銀行承擔20040元損失的賠償責任。
案件回放
自動櫃員機被裝讀卡器
2010年1月27日,李某廣在博羅縣某銀行辦理了一張借記卡。2011年1月22日21時50分至21時51分期間,李某廣的借記卡被跨行取款4次,每次5000元,共計20000元,發生取款手續費40元。李某廣發現賬戶資金異常後,當日23時07分到博羅縣公安局某派出所報案。後某銀行承認自動櫃員機被不法分子安裝了攝像頭和讀卡器,用於盜取銀行用戶信息並複製銀行卡盜取用戶存款。2011年4月8日,博羅縣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證明稱李某廣於2011年1月22日被盜取銀行存款20000元。
李某廣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某銀行償還存款20040元。2011年9月28日,博羅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博羅縣某銀行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賠償李某廣16032元。李某廣與博羅縣某銀行均不服一審判決,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2年1月13日,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銀行和持卡人各有責任
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表示,因銀行對“克隆”卡的支付行爲不構成債務履行行爲,當儲戶依據銀行卡、卡號和密碼請求支付而銀行拒絕支付時,銀行即違反了儲蓄合同。確定銀行卡內被盜的責任承擔,要考量銀行方和儲戶在“克隆”銀行卡和不法分子取得卡號和密碼過程中有無錯。如果儲戶存在過錯,對損失的發生或擴大有過失,基於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可以適用過失規則,減輕銀行賠償責任。對“克隆”卡糾紛案件的界定,一般包括三類:1、儲戶和第三人合謀僞造銀行卡的情形;2、儲戶對銀行卡密碼泄露有過失;3、儲戶對泄露銀行卡密碼無過失。在銀行卡法律關係中,附隨義務要求銀行對其設備的本身及其運行環境、計算機網絡程序、儲戶交易環境等的安全負責,爲客戶提供安全、便利、快捷的存取款、轉賬、消費等服務,包括對ATM機及其周邊環境進行維護和管理,放置監控設備,確保交易場所安全等。如不法分子通過在ATM機網點安置讀卡器,設置攝像裝置,竊取儲戶的銀行卡信息及密碼,複製銀行卡,將儲戶卡內的錢款盜取,則銀行因違反了其對在ATM機上進行交易的儲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環境的義務,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另一方面,認定儲戶是否有過錯,是銀行能否減輕責任的關鍵。儲戶是否盡了妥善保管密碼的義務,即儲戶在密碼泄露過程中是否存在過失。因密碼具有私有性、唯一性、祕密性的特點,在儲戶設定後由系統對密碼進行加密後傳輸到銀行系統後臺的數據庫中,在規範的電子化銀行業務自動交易系統中,私人密碼不僅在操作員的電腦看不到,即使銀行的中心機房也無法查到,除非本人泄露,他人無從知曉。實踐中,認定儲戶過錯主要考慮儲戶操作有無按照操作規範取款,具體如密碼的設置、密碼的保密、輸入密碼時的注意義務等。
在本案中,李某廣作爲持卡人將貨幣儲存在博羅縣某銀行,博羅縣某銀行即對李某廣的資金賬戶負有保護、保密的義務。由於具備專業知識的銀行工作人員對自動櫃員機疏於管理和維護,未能及時發現、拆除犯罪分子安裝的讀卡器及攝像裝置,致使自動櫃員機成爲隱藏犯罪分子作案工具的場所,給持卡人造成安全隱患,爲犯罪留下可乘之機。因此,李某廣的損失是因博羅縣某銀行未履行其應盡義務所致,銀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因密碼具有私有性和唯一性,對於密碼的保護除非本人泄露,他人無從知曉。李某廣在自動櫃員機輸入密碼時沒有進行遮擋,未盡充分注意義務,使犯罪分子有機可乘,故李某廣對其損失承擔部分責任。
案件啓示
設置和輸入密碼須慎重
如今,隨着銀行卡在商事活動中廣泛使用,銀行卡給交易帶來便利的同時,“克隆”卡事件也引發民衆對銀行卡安全問題的熱議。除發行銀行卡的銀行對儲戶的資金賬號安全負有保護保密義務外,市民在使用銀行卡時也須注意幾點。首先,密碼設置上,應增加密碼的複雜程度,儘量不要使用簡單數字組合、身份證號碼或生日日期作爲密碼;其次,在ATM機上存取款時,應注意觀察周圍環境,保持安全距離,查看是否有可疑人員在自動櫃員機周圍徘徊;最後,在輸入密碼時應用手或其他工具進行遮擋,防止攝像裝置竊取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