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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介一審被判還15萬不服上訴又被駁回
認爲婚介服務不符合約定,鮑女士將某諮詢中心告上法庭,要求退還全部費用並承擔訴訟費。記者昨天獲悉,二中院終審駁回了諮詢中心的上訴,理由是諮詢中心所提供服務的內容與其收取的18.6萬的高額服務費存在較大差距,違背正常的價值水準範圍,終審判決其退還鮑女士部分服務費15萬元。
2011年3月31日,鮑女士先後共花了18.6萬委託某諮詢中心爲自己提供婚介服務。雙方約定,三個月合同有效期限滿後,如果鮑女士沒有找到合適的伴侶,合同繼續義務服務到鮑女士滿意爲止,沒有任何費用。2011年6月29日,鮑女士簽署了內容爲“本人與諮詢中心會員王先生見面感覺良好,並同意相處,不需要再爲我介紹其他人選,特此申請終止服務”的停檔申請。
2011年11月,鮑女士起訴至一審法院稱,諮詢中心介紹會員的信息不準確,不符合自己的擇偶條件,且存在嚴重的欺詐行爲,因此要求諮詢中心返還18.6萬元服務費,並承擔案件訴訟費用。
諮詢中心認爲,他們已按約定爲鮑女士提供了符合要求的婚介服務,不存在任何欺詐情形。在得知鮑女士與王先生交往不暢時,雙方約定服務期限已屆滿,中心仍然及時安排了十餘位會員和鮑女士見面。鮑女士以中心服務存在欺詐爲由,在合同期滿後要求退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一審庭審中,諮詢中心提交了安排王先生與鮑女士見面的服務約見單及王先生身份證、離婚證、車輛行駛證和房產證,用於證明中心未向鮑女士隱瞞信息。但鮑女士表示,她簽字的約見單對象名字是王總,內容是喪偶不是離異。而其他有關王先生的證據,鮑女士表示諮詢中心之前從未向她提供過。
經鮑女士申請,一審法院委託司法鑑定中心對《服務約見單》上的“鮑女士”簽字進行鑑定,結論爲該簽名不是鮑女士本人所寫。諮詢中心解釋稱,約見單內容真實,簽名問題是由於員工丟失了約見單,中心要存檔員工就自己簽字補了單子。
二中院終審審理認爲,諮詢中心所提供服務的內容與其收取的服務費數額存在較大差距,違背正常的價值水準範圍,對鮑女士要求退還服務費的訴訟請求,予以部分支持,退費數額依實際情況綜合予以酌定。針對鮑女士所提出諮詢中心欺詐的主張,鮑女士並無足夠證據加以證明。一審法院根據公平、等價有償的民事原則,依據實際情況綜合酌定,判決諮詢中心過高的收費部分退還並無不當。據此,法院終審作出上述判決。(記者張蕾通訊員陳雨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