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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維護參保職工生育保險權益,天津市從2012年4月28日(含)起調整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生育津貼計發標準。2012年4月28日(含)以後生育或終止妊娠,已計發的生育津貼低於本通知規定標準的,應按本通知標準予以補發。
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日標準,按照其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當月,其所在用人單位職工人均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基數)除以30.4計算。
女職工生育津貼按以下標準計發:妊娠不滿12周終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貼;妊娠滿12周至不滿16周終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貼;妊娠滿16周至不滿28周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貼;正常生育或妊娠滿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貼。女職工生育遇有下列情況時,增加生育津貼:難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分娩時實施輸卵管結紮術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貼;女職工晚育(年滿24週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