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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10月9日訊(記者常實)山東保監局10月8日發佈了《山東保監局2012年行政處罰事項(八)》。8月份山東保監局共開罰單9張,涉及大地財險等6家保險公司,其中大地財險涉及6項違規被罰款10萬元,相關責任人被警告並罰款2萬元。
山東保監局8月份開出9張罰單,涉及大地財險、中國人壽、泰康人壽、中荷人壽、平安人壽、浙商財險等6家保險公司。
大地財險濰坊中心支公司違規情況較爲嚴重,該分公司涉及費用不真實、部分支公司代收代繳車船稅手續費未入賬、中介業務不真實、賠案資料不真實、公司系統數據與車險信息平臺留存數據不一致、未嚴格執行健康險條款費率等六項違規行爲。
山東保監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大地財險濰坊中心支公司處以罰款10萬元,大地財險濰坊中心支公司原總經理李強被警告並罰款2萬元。
浙商財險兩家分公司也領到兩張罰單,合計罰款達12萬元。其中浙江財險濰坊中心支公司存在報銷與實際事項不符的費用、虛列人員工資的違規行爲,浙商財險東營中心支公司存在將直銷業務虛掛代理業務提取手續費、報銷與實際事項不符的費用的違規行爲,兩家分公司分別處以罰款7萬元和5萬元。
山東保監局2012年行政處罰事項(八) | |||||||
處罰決定文號 | 當事人 | 作出處罰決定的時間 | 處罰的內容 | 認定依據 | 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據 | 違法違規行爲 | 備註 |
魯保監罰〔2012〕33號 |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津縣支公司 | 2012/8/6 | 罰款3萬元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 在營銷員招錄過程中存在虛假行爲 | |
魯保監罰〔2012〕34號 | 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濰坊中心支公司 | 2012/8/22 | 罰款5萬元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 委託無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人員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 |
魯保監罰〔2012〕35號 | 中荷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山東省分公司臨沂營銷服務部 | 2012/8/22 | 罰款5萬元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七十四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 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 | |
魯保監罰〔2012〕36號 | 王守迎 | 2012/8/22 | 警告 |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和《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 |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和《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 | 代抄錄風險提示語句,代投保人、被保險人簽名 | |
魯保監罰〔2012〕37號 | 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菏澤中心支公司 | 2012/8/22 |
罰款5萬元;王奉亮警告;張善意警告;陳鳳娥警告;於春華警告;馮五香警告;馬效知警告;石香芝警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 未具備合法資格從事個人保險代理活動、將他人所做業務掛在本人名下、印製並使用違法宣傳材料 |
於春華、馮五香、馬效知、石香芝均爲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菏澤中心支公司營銷員 |
魯保監罰〔2012〕38號 | 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濰坊中心支公司 | 2012/8/28 | 罰款10萬元;李強警告、罰款2萬元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三條 |
費用不真實、部分支公司代收代繳車船稅手續費未入賬、中介業務不真實、賠案資料不真實、公司系統數據與車險信息平臺留存數據不一致、未嚴格執行健康險條款費率 |
李強,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濰坊中心支公司原總經理 |
魯保監罰〔2012〕39號 | 山東衆行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 2012/8/28 | 罰款5萬元;於海虹警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 爲保險公司虛開發票套取手續費 |
於海虹,山東衆行保險代理公司原總經理 |
魯保監罰〔2012〕40號 | 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濰坊中心支公司 | 2012/8/28 | 罰款7萬元;李向陽警告、罰款1萬元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
報銷與實際事項不符的費用、虛列人員工資 |
李向陽,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濰坊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
魯保監罰〔2012〕41號 | 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營中心支公司 | 2012/8/24 | 罰款5萬元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
將直銷業務虛掛代理業務提取手續費、報銷與實際事項不符的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