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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一批法規規章開始實施,其中首個專門規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的行政法規《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將正式實施,規定縣級以上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總額控制、從嚴從緊的原則,採用定員定額方式編制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嚴格控制“三公經費”的規模和比例。
嚴控“三公經費”規模和比例
10月1日起施行的《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共六章三十五條。制定這一條例的目的是加強機關事務管理,規範機關事務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適用這一條例。
根據條例,國務院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擬訂政府機關公務接待的相關制度和中央國家機關公務接待標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公務接待的範圍和標準。政府各部門和公務接待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公務接待制度和標準。
條例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會議管理,控制會議數量、規模和會期,充分利用機關內部場所和電視電話、網絡視頻等方式召開會議,節省會議開支。
條例規定,政府各部門應當執行有關因公出國(境)的規定,對本部門工作人員因公出國(境)的事由、內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進行審查,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和人員數量、在國(境)外停留時間,不得安排與本部門業務工作無關的考察和培訓。
頒佈教育督導條例,國家實行督學制度
《教育督導條例》分爲總則、督學、督導的實施、法律責任及附則等5章。對法律、法規規定範圍的各級各類教育實施教育督導,適用該條例。
根據條例,教育督導的內容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督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統稱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督導。
條例指出,國家實行督學制度。督學受教育督導機構的指派實施教育督導。
另悉,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已於日前成立,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國家教育督導的重大方針、政策;審議國家教育督導總體規劃和重大事項;統籌指導全國教育督導工作;聘任國家督學;發佈國家教育督導報告。
建立藥品安全“黑名單”制度
《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規定(試行)》將於10月1日起施行。對於因嚴重違反藥品、醫療器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受到行政處罰的生產經營者及其責任人員的有關信息,將列入“黑名單”,通過政務網站公佈,接受社會監督,並實施重點監管。
規定明確,符合七種情形之一、受到行政處罰的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應當納入藥品安全“黑名單”,其中包括生產銷售假藥、劣藥被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或者被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的;未取得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書生產醫療器械,或者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情節嚴重,或者其他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醫療器械造成嚴重後果,被吊銷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書、《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等。
食品藥品監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建立藥品安全“黑名單”,旨在進一步加強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監督管理,推進誠信體系建設,完善行業禁入和退出機制,督促生產經營者全面履行質量安全責任,增強全社會監督合力,震懾違法行爲。
提高綠色食品准入“門檻”
農業部日前修訂了《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新修訂的管理辦法進一步嚴格了申請人的資質條件,包括生產加工條件、原料基地建設、質量管理水平和承擔責任的能力;提高了產品受理的條件,即在符合《食品安全法》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要求產地環境、投入品使用、產品質量、包裝貯運等必須嚴格執行綠色食品標準。
這一管理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對轄區內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產品質量、包裝標識、標誌使用等實施監督管理,確保產品質量穩定可靠、獲證單位規範用標、市場環境健康有序,同時規定和構建了綠色食品企業年檢、產品抽檢、風險防範、應急處置和退出公告等證後監督檢查制度。
煤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班組長有權拒絕開工
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和中華全國總工會日前聯合制定印發了《煤礦班組安全建設規定(試行)》。規定明確,班組長有權檢查現場安全生產環境和職工安全作業情況,制止和處理職工違章作業,抵制違章指揮,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且自身無力解決時有權拒絕開工、停止作業。
這份規定的制定,旨在充分發揮煤礦班組安全生產第一道防線的作用,提高煤礦現場管理水平。規定要求,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從企業、礦井、區隊到班組的安全建設體系,把班組安全建設作爲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基層和基礎管理的重要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