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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9月27日電(記者王宇王培偉)爲規範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防範支付風險,中國人民銀行27日對外發布了《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辦法》要求不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超過1000元,在發行方面,強調購卡實名制度、非現金購卡制度以及限額發行制度。《辦法》2012年11月1日起實施。
據悉,《辦法》主要體現了以下幾方面要求:
一是堅持引導預付卡在小額便民支付領域發揮積極作用。《辦法》要求不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超過1000元;鼓勵發行記名預付卡,賦予記名預付卡持卡人在掛失、贖回等方面更多權利;允許面值200元以下的預付卡通過風險可控的銷售合作機構代理銷售和充值;允許預付卡通過網絡支付渠道繳納公用事業費等小額便民支付。
二是堅持嚴格規範預付卡市場秩序。在發行方面,繼續強調購卡實名制度、非現金購卡制度以及限額發行制度等規定,堅持發行銷售的屬地化管理要求,堅持預付卡與銀行卡的互補發展定位,禁止採用銀行卡清算機構分配的髮卡行標識代碼發行預付卡以及支付機構之間合作髮卡。在受理方面,要求髮卡機構自行拓展、簽約和管理的特約商戶數不少於該預付卡全部受理商戶數的70%;受理機構應當獲得預付卡髮卡機構的委託。在使用、充值和贖回方面,強調除繳納公用事業費用等小額便民支付外,預付卡不得用於網絡支付渠道;明確了充值途徑、查詢渠道、掛失和贖回手續等,強調充值、掛失和贖回的實名要求。
三是切實保障持卡人合法權益。《辦法》從髮卡機構向購卡人提供預付卡章程、與購卡人簽訂協議、明示各類服務內容及收費事項、提供安全便利的查詢、掛失服務以及贖回渠道等方面對支付機構行爲進行規範,確保支付機構向持卡人提供公開透明的信息,保障持卡人的知情權、資金使用權和基本服務獲取權,切實保護持卡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