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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記者從東城檢察院獲悉,由該院移送審查起訴的趙某虛開發票案有了一審判決,趙某被判處拘役4個月,緩期4個月執行的刑事處罰。據悉,這是《刑法修正案(八)》將虛開發票納入刑事犯罪處理後,東城檢察院辦理的第一起虛開發票罪的案件,經初步覈實,這也是北京市首起被依法予以刑事處罰的第一起虛開發票刑事犯罪案件。
飯店的收銀員趙某在工作中認識了經常來該飯店吃飯的熟客李某(另案處理)。李某對趙某說,你給我多積攢一點小額發票,事後我按票額的比例給你一些好處。
於是,在2011年8月至2012年2月期間,趙某利用工作便利,在李某並沒有實際就餐消費的情況下,前後共4次爲李某虛開了300份《北京市服務業、娛樂業、文化體育業專用發票》,金額共計人民幣3000元,李某也以請客吃飯、送衣服等方式共支付趙某好處費1200元作爲回報。而這些小額發票,被李某加以塗改僞造成大額發票進行銷售,給國家帶來了近10萬餘元的稅收損失。
檢察官告訴記者,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相關規定,在沒有實際經營業務的情況下,爲他人虛開、爲自己虛開、讓他人爲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普通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記者王薔通訊員王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