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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讓內地投資者血本無歸的外資銀行發行的結構性理財產品,如今捲土重來。
“理財產品的營銷現在普遍存在偷換概念的現象,把最誘人的甚至僅存在於‘實驗室’裏的東西擺在投資者面前,使投資者對理財產品產生過分美妙的幻想,而又常常在產品運行中無法達到,投資者很容易被超高預期收益所迷惑。”資深信託人士劉擎對時代週報記者表示。
細節中的“魔鬼”
據媒體統計,2011年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中平均預期收益率最高的爲星展銀行的產品,達16.08%。據銀率網不完全統計,自2011年以來,星展銀行發行了50多款理財產品,30多款產品預期收益率超過10%(一年以上產品市場平均預期收益率期間爲10.3%),佔比超過總量一半。13款產品預期收益率超過20%,在這13款產品中除了三款產品保本外,其他均是不保本產品。其中最高的產品是“股得利”系列1119期產品,預期收益率竟高達50%。
那麼,星展銀行的結構性理財產品的高預期收益率實現的機率幾何?
據銀率網資料顯示,星展銀行2月剛到期的一款理財產品收益率僅爲零,這一產品在當時發行時預期最高收益率爲37.5%。去年11月兩款結構性產品“股得利”系列0914期與“股得利”系列0915期到期同樣遭遇零收益,而這兩款產品在設計時的最高預期收益率爲14%。
經某資深理財分析師對時代週報記者測算,以星展銀行最新推出的股得利系列第1249期產品爲例,掛鉤普拉達(1913.HK),“每10萬元本金只有在觀察日價格持續低於障礙事件觸發價格,且收市價格爲股價66.3599元,且參與率爲65%時,才能取得12999.88元的收益,也就是宣傳中誘人的13%的收益。”
該分析師表示:“這對於一個運動中的市場,幾乎可以說是萬分之一的概率,因爲判斷股價本已相當不易,而要讓股價長期在一個區間運動,並在理財產品到期日的時點觸碰某一價格,是一種似乎只存在於產品經理研究文案中的狀態,多一分少一分都無法達到那個誘人的13%的閾值。”
星展銀行今年發行的股得利系列1204期產品,預期最高年化收益率爲31.99%。該產品在產品設計中,設置了一個觸發條件。當市場表現低於一定水平甚至下行幅度較大時,產品收益率則較低甚至虧損5%本金(該產品保本比例爲95%)。而當市場表現非常好,高於觸發條件時,收益率爲固定的6%。也就是說,超額收益由銀行拿走,虧損風險由投資者承擔。
儘管其他外資行也陸續推出高收益理財產品,但是和星展銀行相比,只能望其項背。恆生銀行在今年3月推出了“步步穩”系列部分保本投資產品,預期收益率爲11.00%,此產品爲股票掛鉤類產品。花旗銀行在今年2月推出了一款預期收益率達30.00%的理財產品,渣打銀行則是在一年間推出了多款預期收益率爲10%的理財產品。
中資行效仿
至於中資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則相對謹慎,其中四大行發行的預期收益率超過6%的便已寥寥。中國銀行雄踞理財產品發行量榜首,但2011年至今產品預期最高收益率不超過8%。但某些股份制商業銀行對星展等外資行也在逐步“效仿”。
“中資行相較外資行擁有無法比擬的渠道和客戶優勢,即使設計很低的預期收益率亦能海量發行,通常比同期存款利率高50%以上就可以賣得很好,此外有關部門對中資銀行理財產品的營銷有較嚴格的監管。”劉擎如是對時代週報記者評述。
但某些中資銀行的信託和理財產品也存在誇大宣傳、誤導消費的問題,劉擎稱:“比如某些證券類、房地產和礦產信託產品,以及掛鉤這些信託的理財產品,對浮動收益的描述動輒37%、53%,其實背後也是進行了結構化的設計,有的偷換概念,在宣傳中把適用於次級投資者的交易條件籠統作爲高收益率,而不充分披露與之對應的高風險。”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產品中心王增武博士認爲:“本類產品的主要風險在於銀行理財產品止損機制不完善,即在產品虧損的時候,銀行卻推脫或拒絕客戶贖回,因此導致產品鉅虧。”以星展銀行的股得利系列第1249期產品爲例,“目前本款掛鉤普拉達的是保本金,但不保證收益,投資者如果只能收回本金,等於損失了利息和資金的機會成本。”
劉擎表示,在信託和理財產品設計中,一般有止損機制,比如將淨值的0.8設計爲警戒線或止損線。但她認爲,這種仍是被動投資的產品,不能主動抓住市場機會爲投資者謀取收益,比如香港市場及逐步建立做空機制的A股市場,“理財產品管理人是具有一定做空工具的,在產品設計中應設計對衝機制,應對市場下跌,而不是被動的等到跌到80%就止損。”
前述資深理財分析師認爲某些產品過於複雜導致非專業投資者處於被動地位。
例如,今年1月中旬,中國農業銀行發行了一款“金鑰匙如意”2012年第1期黃金美元價格掛鉤的人民幣理財產品,產品收益掛鉤路透“XAUFIXAM”頁面的黃金美元定盤價格,而其掛鉤的標的則是倫敦黃金市場的一個價格指數。由於其專業性以及地域限制,內地投資者很難找到這一指數的信息,而想掌握這一指數的動向就更加困難。
信息披露待改善
結構性理財產品並非絕對不可碰觸的洪水猛獸,某接近監管層的人士表示:“外資行的理財產品多爲結構性產品,且投資期限往往都在1年以上,從投資理念及操作方式而言,更富有理財的意義。相比較而言,當前國內的中資銀行推出的很多短期和超短期理財產品在很大程度上都只是一些投機產品,對培育整個國內理財市場並無好處。外資行在理財的理念方面是值得學習的。”但該人士坦承,“目前對中資行的理財產品監管較爲嚴格,而外資行的同類產品多半不定性。”
該人士稱,不定性的原因有很多,“外資行在國內很多業務都受限制,實不願因爲理念不同實施不恰當管制。”
根據數據顯示,2011年上半年中資行到期的6234款產品中有6203款都進行了披露;外資行到期的693款產品中僅有93款產品進行了披露,披露率僅爲13.4%。對此,一位外資行工作人員對媒體表示:“但凡該行的客戶,都可以通過個人網上賬戶看到所有的產品信息,而不是該銀行的客戶則無此機會。”
針對此類現象,劉擎表示,消費者有權知曉理財產品的組成部分。根據有關法律,理財產品發行人必須充分披露信息,尤其是產品的風險,“但是目前理財產品的銷售海報都是精心設計,讓投資者只看到發行人想讓他們看到的,至於不想讓投資者獲知的,就用非常專業非常難懂的語言來表達,甚至乾脆不說。”
“這是一種學術或專業暴力,而不是真正爲投資者服務,而且將帶來許多後續的法律糾紛。比如有些投資者會因理財產品鉅虧而進行訴訟,如果發行人在發行的時候真正做到如實信息披露、發行後盡職管理,將在訴訟中佔有更多免責機會,也更有利於投資者買者自負。”劉擎評表示。
前述資深理財分析師認爲,“高收益的產品必然伴隨着高風險,大多數銀行在投資者購買理財產品之前都有一個風險評估的報告,一般來講收益超過10%的理財產品都不太適合保守型的投資者。”否則,類似“渣打銀行理財產品客戶鉅虧5300萬”的不幸將再度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