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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民陳先生爲其太太辦理的信用卡副卡雖未離身,卻在澳門被盜刷12086.39元(含透支額度5000元),陳先生與太太一紙訴狀將銀行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存款7086.39元及利息。17日,廣州越秀法院公開宣判,判決該銀行向陳先生如數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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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被盜刷7個月無果
陳先生於1995年3月在某銀行申辦了一張信用卡,爲方便使用,於1997年4月爲太太申領了一張副卡,信用卡主卡和副卡消費50000元以下無須輸入消費密碼,僅需覈對簽名即可。
2011年6月18日,陳太太突然收到銀行短信,顯示其持有的副卡在澳門三次跨行消費人民幣8580.39元、2639.62元、866.38元。
自己並沒在澳門,爲何會有消費提示?陳太太馬上致電銀行客服電話掛失其名下信用卡副卡,陳先生於次日掛失主卡。後經銀行工作人員提醒,陳太太於2011年6月24日到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大塘派出所報案,並將報案回執、港澳通行證複印件等資料交給銀行工作人員,等待銀行處理。
但7個月過去,銀行並無處理結果,也無確切答覆日期,於是陳先生夫婦將銀行告上了法庭。
法院認定屬僞卡交易
經法院審理查明:銀行提供的三張POS機籤購單顯示,陳太太名下的信用卡三筆消費簽名均爲“樑天富”,不是持卡人陳太太的名字。且據陳先生夫婦提供的港澳通行證顯示,兩人於2011年6月8日進入澳門並於當日離開,後又於2011年8月30日進入澳門並於當日離開。兩人並沒有於2011年6月18日進入澳門的記錄。
越秀法院認爲:從各種事實綜合分析,陳太太的信用卡出現在刷卡地點不符合常理,亦非卡主本人操作,故可以推定涉案三筆刷卡消費屬於僞卡交易行爲。
被告辯稱,陳太太可能將信用卡委託他人使用,或保管信用卡不善,將信用卡遺失造成他人使用。但被告並未提供出該方面的證據,故對於被告的辯解,法院不予採納。
法院認爲,被告作爲專業的金融機構,對原告的信用卡賬戶內的存款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被告向原告陳太太核發信用卡,卻未能保障卡片有足夠高的安全性能;發生僞卡交易時,也未能有效識別避免,最終導致原告信用卡賬戶內的存款被盜用,故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陳先生夫婦當庭表示對判決結果滿意,不上訴。而銀行的代理律師表示,將與當事人商量後再決定是否上訴。記者夏楊實習生林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