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繪圖:吳文鋒
廣州知名連鎖藥店仁和堂廣衛店從網上購得45元一盒的壯陽藥,倒手就以每盒168元出售。消費者馮先生和史先生今年3月中旬,在該藥店購得十萬多元的假壯陽藥,舉報到廣州越秀工商分局和越秀食品藥品監督局,但兩部門均表示應屬對方管理。該藥店負責人承認壯陽藥網購而來轉手賣給消費者,但已經找不到供應商。
昨日上午10點,2人將廣州仁和堂藥業連鎖有限公司廣衛藥店和廣州仁和堂藥業連鎖有限公司告上越秀區人民法院,指稱被告為了牟取非法暴利,置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食品安全法》而不顧,公然在廣東省大力開展『三打兩建』期間,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期間,大量銷售假冒偽劣食品坑害原告,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第96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承擔十倍的賠償責任,索賠118萬元。
兩被告則答辯稱,這2人不屬於普通消費者的身份,並且本案所涉及的產品是藥品不是食品。從越秀法院發出傳票顯示,本案為買賣合同,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潤,但不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賠償相應損失,被告違約而造成的賠償損失應當結合原告的身份以及人事情況予以認定。
消費者:壯陽藥屬於假冒偽劣
昨日,馮先生和史先生稱,他們於2012年3月10日到被告處選購保健食品時,廣州仁和堂藥業連鎖有限公司廣衛藥店向他們推薦一種由『海南新貝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制造的『勃大鎖精』,該產品外包裝上標稱是『中國性保健協會推薦產品』,批准文號為『瓊衛食證字2006第460106-010031號』,每盒單價為168元。該產品宣稱能『促進生殖器第二次發育,增長,增粗,提高男性睾丸酮再造能力,對陽痿早泄、勃起不堅、生殖器短小具有明顯功效』。
於是2人向廣衛藥店購買了6盒,刷卡付款1008元,原告購買6盒後,藥店又以購買10盒可以送3盒為優惠條件,要求原告再購買4盒就可以送3盒,於是原告再次購買4盒,再次刷卡付款672元,兩次付款1680元。
2012年3月13日,當原告再次到藥店時,該藥店以『現在拿貨都漲價了,下次要漲價,下次沒有優惠了』來給原告制造貨源緊張的氣氛,鼓動原告大量購買該『勃大鎖精』。就這樣,在仁和堂廣衛店一次又一次以『下次要漲價,現在買劃得來,下次沒有優惠了』的鼓動下,原告分別購買了305盒『勃大鎖精』,共計人民幣51240元。
原告購買該『勃大鎖精』後,原告和朋友服用後都沒有任何效果,反而出現口乾舌燥,胸悶發慌的感覺,於是原告趕緊上網查詢該『勃大鎖精』,沒有查詢到標稱為『海南新貝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生產的批准文號為『瓊衛食證字2006第460106-010031號』的『勃大鎖精』的相關信息,原告於是懷疑藥店銷售的『勃大鎖精』有質量問題,本著對自己和廣大消費者負責的精神,原告向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以下簡稱『越秀工商局』)舉報,沒想到藥店向越秀工商局的交代讓原告大吃一驚,該藥店銷售給原告的『勃大鎖精』居然是在淘寶網上購進的,並且沒有要求淘寶供貨商提供『勃大鎖精』的任何證明材料,每次購進該產品時都是由淘寶供貨商送貨到越秀區人民公園附近,該藥店在人民公園附近與淘寶供貨商以每盒45元的現金交易後,再以每盒168元的價格銷售給原告。
原告經向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信息公開得知,標稱為海南新貝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早在2009年就沒有年審,已是一個不存在的非法公司。原告經向海南省衛生廳申請信息公開得知,標稱批准文號為『瓊衛食證字2006第460106-010031號』的這一批號純屬子烏虛有,海南省衛生廳從未發放過該批號。至此原告纔明白,當初第一被告為什麼那麼強烈的向原告推薦該產品,每次均以『買得越多,送得就越多,下次要漲價了,下次沒有優惠了』來鼓動原告大量購買,其本質就是為了牟取更多的非法暴利。
馮先生認為,根據『勃大鎖精』外包裝的批准文號『瓊衛食證字2006第460106-010031號』,仁和堂廣衛藥店在購進這一產品時,應該依照我國《食品安全法》第39條的規定,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而仁和堂廣衛藥店在向越秀工商局交代時,沒有要求淘寶供貨商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並且與淘寶供貨商在交易時,不是直接讓供貨商送貨到藥店,而是相約在越秀區人民公園附近做交易,可見第一被告與淘寶供貨商這種做賊式的偷偷摸摸的低價交易,是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其所購進的『勃大鎖精』系非法產品。
兩人認為,由於仁和堂廣衛藥店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4條的規定,賠償責任應當由廣州仁和堂藥業連鎖有限公司全部承擔。2人共索賠各項經濟損失118餘萬元,
藥店:原告為職業打假人藥品並非食品
對於原告的控訴,被告辯解:原告不屬於普通消費者的身份,並且本案所涉及的產品是藥品不是食品。
在昨日的庭審中,任和堂答辯狀稱,從越秀法院發出傳票顯示,本案為買賣合同,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潤,但不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賠償相應損失,因此,被告違約而造成的賠償損失應當結合原告的身份以及人事情況予以認定。
兩被告認為,原告作為民間職業打假人,從1997年開始從事個人打假生涯,作為職業打假人,其購買商品的動機並非是生活消費,而更多的是基於向銷售方索賠,在本案中,原告在從未對該產品試用的情況下而大量購買『勃大鎖精』產品,明顯不符合生活常理;
從2012年3月10日原告第一次購買該產品時,原告就開始采取視頻偷拍、偷錄,而且視頻的偷拍偷錄總共有三次之多,作為普通的消費者,購買一個產品從常理的角度而言任何一個人都不會進行視頻的偷拍偷錄,因此原告購買藥物的動機是明顯值得懷疑的;
網上調查的資料顯示,原告接受法制早報的采訪中透露『買假貨肯定是要買一點多買幾次,以避免引起商家懷疑,同時要買的比較多,因為你不買,到工商局去舉報,證據都沒有,買得太少,對他們的打擊完全是不痛不癢的,作用並不大;另一方面,我們還需要拿到權威部門去鑒定,這樣需要高額的費用,這也是買得多的原因,以達到賠償的效果。』從本案的情況看,完全是符合原告在法制早報中采訪的並非真正的消費者;
2被告還認為,本案不應適用《食品安全法》,原告所購買的產品明顯是藥品而不是食品,作為正規的藥店而言,該方銷售的是藥品,而不是食品。如果銷售的產品被藥監局認定是假藥,願意接受相關藥品機關的處罰或者行政處罰。
目前,此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之中,6個月內宣判。(記者/成希實習生/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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