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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3日發佈公告,決定下週發行2012年第十一期和十二期電子式儲蓄國債,最大發行額合計300億元。
儲蓄國債(電子式)是財政部面向個人投資者發行的,以電子方式記錄債權的一種不可上市流通的人民幣債券。根據公告,本次發行的兩期國債爲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國債,其中第十一期期限爲3年,年利率4.76%,最大發行額爲210億元;第十二期期限爲5年,年利率5.32%,最大發行額爲90億元。
本次發行的兩期國債發行期爲2012年9月10日至9月19日。公告公佈日至發行開始前一日,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同期限金融機構存款利率,這兩期國債從調息之日起取消發行。發行期內,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同期限金融機構存款利率,這兩期國債從調息之日起停止發行。
本次發行的兩期國債從2012年9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9月10日支付利息,第十一期於2015年9月10日償還本金並支付最後一次利息,第十二期於2017年9月10日償還本金並支付最後一次利息。
公告指出,本次發行的兩期國債以100元爲起點按100元的整數倍發售、兌付和辦理各項業務,每個賬戶購買單期國債最高限額爲500萬元。本次發行的兩期國債實行實名制,不可以流通轉讓,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提前兌取、質押貸款和非交易過戶。
投資者購買本次發行的兩期國債,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承銷團成員的活期存摺(或借記卡)在承銷團成員網點開立個人國債賬戶,個人國債賬戶不收開戶費和維護費用,開立後可以永久使用。
本次發行的兩期國債在發行期內不能提前兌取,發行期結束後開始辦理。從2012年9月10日開始計算,持有本次發行的兩期國債不滿6個月提前兌取不計付利息,滿6個月不滿24個月按發行利率計息並扣除180天利息,滿24個月不滿36個月按發行利率計息並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十二期滿36個月不滿60個月按發行利率計息並扣除60天利息。提前兌取本次發行的兩期國債需按照兌取本金的1‰繳納手續費。付息日(到期日)前7個法定工作日起停止辦理提前兌取、非交易過戶等一切與債權轉移相關業務,付息日恢復辦理。
公告指出,38家2012-2014年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在全國已經開通相應系統的地區和營業網點銷售本次發行的兩期國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