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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委託兒媳買房到頭來卻發現房屋產權證上寫的不是自己的名字,無奈之下訴至法院,卻因爲無力提供具體的委託證據予以證明,最終被判敗訴。
2007年底,林阿姨居住的大木橋路某小區因政府規劃動遷。2008年9月,拿到動遷款的一家人在街道調解委員會的見證下就該款項的分屬達成協議。在總共162萬的動遷款中,林阿姨分得52萬元。由於籤協議時她只拿到了8.5萬元現金,剩餘43.5萬元尾款還在兒媳處,於是她乾脆就委託兒媳用尾款爲自己購買房屋。達成協議後,家人共同簽訂了調解協議書。2008年10月,兒媳在長橋買好了房屋,林阿姨非常開心。經過簡單打理,林阿姨於2008年年底就住了進去,這一住就是3年。手續辦完後,林阿姨還給兒媳轉賬5萬元用於支付房款。
2009年,一個偶然機會,林阿姨發現自己居住一年之久的房屋產權證上的產權人名字竟是兒媳。她對此非常憤怒,認爲兒媳欺騙了自己,於是將她告到徐匯法院。
法院經傳喚,兒媳並沒有出庭。林阿姨稱,兒媳目前已經移居美國。庭審中,林阿姨拿出了當時簽訂的人民調解協議書和產權證、轉賬憑條及取款憑條等證據證實,認爲兒媳沒有履行當初達成的協議,要求法院判定變更爭議房屋的產權人爲自己。
法院審理後認爲,不動產的權屬以登記爲有效要件,且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林阿姨稱自己曾委託兒媳購房且兒媳使用林阿姨的款項購得係爭房屋,並且有人民調解協議書和轉賬證明,但是卻無法提供確切證明該套爭議房屋就是委託兒媳購買。最終,法院判定林阿姨敗訴。(通訊員馬超記者袁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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