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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房應當最終納入到我國整體房地產改革的框架中。不讓小產權房合法化,就無法對其進行管理,讓投資者佔便宜,老實人吃虧。”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所長張曉山建議在統一城鄉規劃的基礎上進一步保護農民宅基地等的用益物權,“農民宅基地上的住房或是集體土地上的住房,應該有房產證,對其統一登記並納入檔案管理。當然,如果農民要出租或以其他方式營利,應該補繳相應的稅費。”
在強調小產權房應該補繳稅費的同時,張曉山認爲國家需要均衡各方利益,不能把房子的收益全都拿了,但也不能讓“膽子大”的人佔便宜。
“不允許農民自己蓋房子,還是計劃經濟時期‘只能城市佔便宜、農村吃虧’思想的體現。目前要堅決糾正的就是違反土地利用規劃用地的情況,特別是違反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的。在不違反土地利用規劃的情況下,爲什麼只能通過政府徵收後招拍掛交給開發商來蓋房,而不允許農民自己開發?”中央黨校三農問題研究中心副主任徐祥臨認爲,處理小產權房應當按照“統籌城鄉發展,形成城鄉經濟發展一體化”的指導思想辦。
清華大學政治經濟學研究中心主任蔡繼明長期關注小產權房問題,他表示,儘管目前小產權房面臨不合法的困境,但面對龐大的“小產權房羣體”應採取正視的態度,他建議區別對待,通過政策調整、追責等方式,讓小產權房合法化。首先把小產權房所佔土地按性質劃分:耕地上所建、建設用地上所建、自家宅基地節省土地所建。他認爲後兩者應給予合法化。耕地上是不允許建房的,但對於耕地上所建設的小產權房,也要一分爲二的對待:對於剛剛建設、規模小又違法違規的小產權房,應該立即予以拆除;已建設多年,居民已經入住多年的小產權房,他認爲,在追究責任後允許其合法化。
聽到多位學者的建議,張斌覺得很有道理,對於未來的希望,他說:“哪怕再交點錢,把那些當年沒交的稅、費補上,能讓自己的房變成個合法的房。不過,這個標準一定要按當年的價錢來,如果按現在的房價算,那打死我恐怕也交不起。”本報記者張偉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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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房”只是一個民間的說法,並非嚴格的法律概念。目前,我國尚沒有法律對小產權房進行統一規定,大家現在使用最多的“概念”是國土資源部相關負責人表述的“小產權房是指佔用集體土地搞建設,並向集體經濟組織之外成員銷售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