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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檢察官發現這些案件具有共性:當事人與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法定代表人關係密切,或兄弟、或朋友,關係較爲密切;欠條反映的借款時間無資金往來證據;調解結案異常順利無爭執。
“虛假訴訟的當事人還是有一定的法律意識的。”陳陽陽講述到那位涉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犯罪的起因,“他明知自己的公司欠債太多,訴訟後會按比例清償債務,於是便主動向那些關係很好的個人提出重寫借條。在重寫欠條時,有的把自己個人借的錢寫成以公司名義借的,還有將事實上的1萬元欠款寫成6萬元的。
陳陽陽分析說:“這種惡意串通進行虛假訴訟的後果,直接影響案外人對該公司資產清償的份額,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更危害着法院的正常審判秩序,浪費寶貴的司法資源,動搖了司法權威的公信力。”
當那位涉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事實面前承認僞造借條、虛增債務金額、將個人債務轉爲公司債務並撮合多個債權人向法院起訴的事實後,檢察機關查實了8起虛假訴訟案件。
記者看到,案件最終結果被寫入張家港市檢察院當年編撰的第38期工作簡報中:
……法院採納了再審檢察建議,撤銷了原審民事調解,涉案當事人(指涉嫌虛假訴訟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妨害憑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虛假訴訟
司法權威和法治建設面臨挑戰
“近年來,在民商事訴訟激增的背景下,虛假訴訟的風險亦出現了不斷上升的趨勢。”
張家港市檢察院副檢察長陸鵬程向記者提供了該院兩份調研報告,題目分別爲《虛假訴訟現狀分析及法律規制問題研究》和《張家港市檢察院關於虛假訴訟調研情況報告》。
前一篇調研報告字數逾萬,記者翻閱該報告時注意到,撰稿人在對現行法律制度進行分析時歸納這樣的觀點: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關於第三人制度的限制給了虛假訴訟以可乘之機;現行民事訴訟模式不利於及時發現虛假訴訟;調解制度異化爲虛假訴訟的發生提供了土壤;實體法律規範在規制虛假訴訟上缺位。
張家港市檢察院在辦案實踐中發現:對虛假訴訟行爲如何定罪量刑仍有爭議,依我國目前的刑事立法罪刑法定的原則,對部分虛假訴訟行爲只能作無罪處理,這意味着當前刑法並不能對訴訟欺詐做出較爲有效的調整。該院在辦理虛假訴訟案件中還有這樣的困惑:如果法院在審理民事訴訟案件中確認出現假證,尚未作出判決,此時能否追究虛假訴訟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如何進入刑事程序?
來自民行科的檢察官的擔憂是:虛假訴訟行爲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如果容忍這種行爲繼續氾濫下去,不僅會對羣衆的財產造成侵害,而且將會對司法權威和法治建設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據蘇州市檢察院向記者提供的最新統計顯示,自2010年至今年8月,共查處虛假訴訟65件,涉案金額高達5000餘萬元。其中,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55件,提起抗訴8件,向公安部門移送犯罪線索2件,有9人涉嫌虛假訴訟已被追究刑事責任。本報記者杜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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