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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宴包桌不提供發票”,“單間設最低消費”,“謝絕自帶酒水”……這些霸王條款在餐飲行業中屢見不鮮。近日,記者從天津河東工商分局瞭解到,工商部門在開展餐飲行業合同格式條款專項整治中,共發現六條明顯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霸王條款”,並進行了點評分析。提醒消費者注意,遇到違規行爲要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霸王條款一、婚宴包桌不提供發票
點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所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依據《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理。
霸王條款二、“如乙方(消費者)違約,定金不退,同時乙方支付合同總金額20%的違約金”
點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即約定違約金由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使用違約金條款或者定金條款”。《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的責任。依據《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理。
霸王條款三、“甲方(經營者)解除合同的,返還乙方所交定金”
點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依據《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理。
霸王條款四、“如出現菜品質量問題,甲方只做菜品調換,不得退費”
點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爲”。《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及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依據《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理。
霸王條款五、“每桌最低消費1500元”
點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權利。依據《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理。
霸王條款六、“30日前可取消預定,否則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點評:《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的責任。依據《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理。(記者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