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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8月16日電(王希、朱文馨)中國商務部16日發佈公告,裁定原產於印度的進口磺胺甲噁唑在反傾銷複審調查期間存在傾銷,傾銷幅度爲17.2%至36.4%。
公告稱,本次複審審查範圍是適用於原產於印度的進口磺胺甲噁唑產品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和傾銷幅度。複審的被調查產品與原反傾銷調查相同,即磺胺甲噁唑。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350030。
根據公告,商務部經調查裁定原產於印度的磺胺甲噁唑在複審調查期內存在傾銷,其中印度Andhra Organics Limited和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公司的傾銷幅度爲17.2%,其他印度公司的傾銷幅度爲36.4%。中國決定自8月17日起,按照複審裁定的傾銷幅度,對適用於印度進口磺胺甲噁唑產品的反傾銷稅率進行調整。
2007年6月15日,商務部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於印度的進口磺胺甲噁唑徵收稅率爲10.1%至37.7%的反傾銷稅。
2011年6月24日,壽光富康製藥有限公司向商務部提出針對上述反傾銷措施的期中複審申請,主張印度生產商、出口商向中國出口的磺胺甲噁唑傾銷幅度加大,超過了2007年商務部對其裁定確定的反傾銷稅稅率,請求計算過去一年印度生產商、出口商的傾銷幅度,並相應修改反傾銷稅稅率。
2011年8月17日,商務部決定對適用於印度進口磺胺甲噁唑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中複審。
磺胺甲噁唑是生產磺胺類藥的重要原料藥,其抗菌譜廣,抗菌作用強,主要用於生產片劑、顆粒劑等藥物製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