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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製售假藥將上黑名單將向社會公示責任人10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今年10月1日起,藥品安全管理將實行“黑名單”制度。製售假藥、劣藥的違法企業以及主要責任人將被納入藥品安全“黑名單”,並向社會公示,情節嚴重的責任人10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對納入“黑名單”的企業,藥監部門將實施重點監管。國家食藥監局昨天公佈《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規定(試行)》,提出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建立藥品安全“黑名單”。
根據規定,各省監管部門除在專欄中公佈轄區“黑名單”企業及責任人外,還要上報國家食藥監局。國家食藥監局除在專欄中公佈所查辦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涉及的企業及責任人外,還要轉載各省公佈的“黑名單”。規定明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以欺騙、行賄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等七種嚴重的違法屬於必被納入藥品安全“黑名單”的嚴重違法行爲;生產銷售假藥及劣藥情節嚴重,受到10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處罰的責任人也將納入藥品安全“黑名單”,藥品企業10年內不得聘用其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監管部門須在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後15個工作日內,在其政務網站上公佈“黑名單”。公佈內容包括違法企業的名稱、營業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身份證號碼(隱去部分號碼)、違法事由、行政處罰決定、公佈起止日期等信息。“黑名單”公佈違法企業、責任人的期限,應與其被採取行爲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法規未規定行爲限制措施的,公佈期限爲兩年。期限屆滿,公佈信息從專欄轉入藥品安全“黑名單”數據庫,供社會查詢。對於“黑名單”公佈的違法企業,監管部門應記入監管檔案,實施重點監管。
在辦理藥品、醫療器械行政許可事項時,監管部門須對照“黑名單”中的信息進行審查。申請行政許可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的企業,至少1年或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國家食藥監局鼓勵社會組織或個人,監督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和個人。如發現違法行爲,可向監管部門舉報。(記者賈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