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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資1800元,喝碗粥被罰2000元
“我公公在酒樓洗碗,因喝了一碗粥被罰款2000元,而他每月的收入只有1800元!”李女士認爲酒樓罰款不當而爲其公公打抱不平,並向媒體投訴。而此事在廣州當地也引出了用工單位有無罰款權、權限多大的爭議。
據悉,春節過後,李女士的公公經老鄉介紹,到廣州海珠區的肥嬸廚房當洗碗工。8月10日,公公辭職回老家後,她和家人才得知,公公在5月份被指“偷喝”了酒樓一碗粥,被罰款2000元。
“我們規定很明確,凡是偷吃,都要罰款2000元。”肥嬸廚房的樑經理拿出兩份員工獎罰通知書,其中一份簽發於今年4月。“我們酒樓的兩名員工偷吃,各罰款2000元,立即開除。”對於罰款數額,樑經理解釋說,“酒樓內部員工偷吃現象很常見,以前罰得輕難制止,後來提高了罰款額度,偷吃現象就少了。”
據記者瞭解,各種經濟罰款在用人單位並不少見。遲到、上班時間吃東西、沒穿指定服裝等是一些用人單位常見的罰款理由。
丘先生是廣州一家教育機構的職員,他們公司規定,一個月允許遲到三次,三次以後要罰錢,“遲到1個小時罰15元,哪怕遲到一分鐘也要被罰。穿短褲和拖鞋上班,一次罰50元。”不過他理解公司的規定,“如果不罰錢,真起不到約束作用。”
早在今年6月份,廣州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的數十名員工曾因罰款名目過多過重而投訴公司。“寫錯字罰10元,遲到一次罰50元,多收客戶1元罰500元”,最終,在該公司員工的反對下,一些不合理的規定被廢除。
對於單位是否有經濟處罰權,今天記者諮詢多位熟悉勞動法規的律師,他們的看法各不相同。他們表示,由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沒有規定用工單位可以對勞動者罰款,也沒有對用人單位的罰款行爲進行明確約束,因此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對員工實施經濟處罰一直是“婆說婆有理公說公有理”。
北京市東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員卜辰宇告訴記者,企業內部的罰款,是用人單位自主管理的一部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經民主程序制定且公示的制度可以作爲審理案件的依據。
卜辰宇認爲,只要單位有關獎懲的規章制度內容合法,經民主程序制定且公示的,扣錢是允許的。但並不意味着用人單位可以隨意對員工進行經濟懲罰,員工在被扣除罰款後當月所得要高於最低工資標準。
“原本工資只有1800元,卻罰款2000元,這是不合理的。”卜辰宇說。(記者何東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