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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給我1.5萬元紅利,剩下的收益全歸你。”劉阿姨將50萬元本金委託給經驗豐富的老股民富老伯操作,本想多賺點錢。未料,7個月過後,劉阿姨50萬元本金幾近“腰斬”。近日,市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雙方所籤委託理財協議無效,判令富老伯賠償劉阿姨本金損失17.9萬餘元。
年過七旬的富老伯是一位老股民,多年在股市的摸爬滾打讓他在朋友圈裏小有名氣。家住武夷路的劉阿姨通過一位朋友知道了富老伯的輝煌“戰績”,便有意請對方代爲打理自己的股票賬戶。去年5月18日,雙方簽下委託理財協議,約定由富老伯操作劉阿姨股票賬戶,富老伯要確保50萬元本金的安全性,並保證每月給劉阿姨1.5萬元紅利,剩餘收益歸富老伯所有。如富老伯在操作過程中有暫時性虧損,超出2萬元以上的,由他負責補充。雙方還約定協議爲期7個月,至去年12月13日止,到期富老伯負責劉阿姨的股票賬戶裏有50萬元。
協議簽訂後,富老伯便開始操作劉阿姨的賬戶。然而,儘管富老伯炒股技術不錯,但市場大環境慘淡,他的“戰績”很不好看。7個月間,上證A股指數跌去六七百點,跌幅達22%,不少股票更是跌得面目全非。截至去年12月13日收盤,劉阿姨股票賬戶裏的資產總額僅剩27.6萬元,大失所望的劉阿姨隨即去長城證券營業部修改密碼,終止了富老伯代爲交易股票的權利。
雖然,富老伯支付過三個月的紅利4.5萬元,但面對股票賬戶的鉅額虧損,劉阿姨還是心痛不已。她將富老伯告上法庭,要求返還本金22.4萬元及利息損失。得知自己成了被告,富老伯提起反訴,稱自己沒義務向劉阿姨按月支付紅利,要求她還錢。
一審法院認爲,兩人協議中的保底條款屬於保證本息固定回報條款,即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無論盈虧,受託人均保證在委託資產的本金不受損失之外,保證給付委託人約定利息,雙方糾紛爲民間借貸糾紛。因此,富老伯應歸還本息,協議約定的每月紅利1.5萬元應視爲約定借款利息。按當時利率計算,富老伯應返還本息25.4萬餘元。同時,法院駁回了富老伯的反訴請求。
“明明是委託理財,怎麼成了民間借貸?”富老伯對一審判決大惑不解,提起上訴。
“協議中約定了財產虧損全部由富老伯負擔,並有支付紅利、盈利分成等條款,雙方當事人之間所建立的是民間委託理財合同關係。”市一中院審理後認爲,原審法院以民間借貸關係處理不當,應予糾正。然而,協議書中的保底條款顯失公平,依法應當認定爲無效。由於保底條款是委託理財合同的目的條款及核心條款,故保底條款的無效必然導致委託理財合同整體無效。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富老伯應返還劉阿姨授權他操作的股票賬戶本金。同時,劉阿姨收取了富老伯給予的4.5萬元紅利,此款應予以衝抵。因此,富老伯應賠償劉阿姨損失17.9萬餘元。富老伯的反訴請求於法無據,不予支持。(記者陳瓊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