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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錢時櫃員多給1600元,儲戶被判“不當得利”,
律師認爲: “離櫃免責”,霸王條款應無效
因拿了銀行ATM機多吐出的錢而被判刑的打工青年許霆還未被公衆遺忘。近日,在浙江慈溪又出現了一個女版“許霆”。數月前,秦小姐在橫河某銀行取了22400元,銀行的櫃員卻給了她24000元。事後,銀行向秦小姐討要多給的1600元錢,遭到秦小姐拒絕。銀行以“不當得利”爲由,將秦小姐告上了法庭。
取錢取出了“麻煩”
今年2月7日,慈溪的秦小姐去橫河鎮某銀行網點要求取22400元,哪知銀行櫃員一時失誤,卻給了她24000元。還給了她一張“取款金額22400元”的取款憑證,要她簽字。秦小姐拿到錢,也沒數,簽完字就走了。
當天下午,銀行在結賬時,發現了這一失誤,馬上聯繫了秦小姐,要她歸還多給的1600元。秦小姐並沒有理會,她認爲,在這件事上,她自身並沒有過錯,而且銀行規定儲戶錢“離櫃概不負責”,在這件事情上她也“離櫃概不負責”。
幾次催討無果,6月26日,銀行以“不當得利”爲由,將秦小姐告上慈溪法院,要求返還不當得利款1600元。日前,慈溪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銀行提供的監控顯示,當天櫃員確實多給了1600元。
但秦小姐堅稱,“取款憑證上只寫着22400元,不能就此斷定多給了1600元,即使確實多給了,那也是銀行自身的過錯,應該由銀行承擔,不能轉移到儲戶頭上”。
最終,法院審理認定,秦小姐多拿的1600元,屬不當得利,應在3日內返還銀行。
離櫃免責是無效霸王條款
繼許霆案後,這一話題再度在網絡上引起渲染大波。究竟“銀行的失誤,該不該由客戶承擔”?儲戶從銀行多拿了錢,銀行要追討,反之,如果銀行少給了錢給客戶,是否能要回呢?滬上某股份制銀行上海分行一位內部人士稱:“櫃員日終盤庫如果發現長款是要一筆筆看錄像及傳票把那筆業務找出來還給客戶的。總之是短款要去找回,長款要退回。 ”
上海先行民商調解中心主任張劼律師也表示:“從法理角度來看,顯然本案中,銀行有充分證據證明,秦小姐收到了銀行多給的1600元,這就屬於秦小姐由於沒有合法根據而取得的‘利益’,同時這也給銀行造成了損失,這兩者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即構成不當得利,因此,秦小姐應該返還這非法佔有的錢款1600元。 ”
網友hanajang認爲:“目前國內銀行儲戶要承擔的責任太多了,去銀行取錢,一方面怕取到假鈔說不清,另一方面又怕銀行多給錢或者少給錢,銀行自身出問題儲戶卻惹來一身麻煩。銀行擺個‘離櫃概不負責’的牌子,單方面就把自己的責任撇清,誰來維護我們儲戶的利益,爲我們的權益負責呢? ”
張劼律師對記者表示:“實際上,銀行櫃檯前的‘離櫃概不負責’是無效的霸王條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
他認爲:“銀行在網點內擺放的‘離櫃概不負責’免責告示牌,明顯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屬於無效的內部規定。這並不能免除任何一方,包括銀行或客戶在發生不當得利時,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返還義務’。如果銀行少支付客戶錢款或者多收客戶錢款,只要客戶有證據證明,銀行是不能以‘離櫃概不負責’爲由拒不履行返還義務的。這一事件的發生,也要求銀行要減少出錯頻率,提高內部管理水平和風險控制水平。 ”
記者任文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