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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雲南省鎮雄縣人民法院審理了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支公司賠償原告熊鳳均等人醫療賠償費用10000元、傷殘賠償費用50700元,共計人民幣60700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還應賠償人民幣55700元。限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
2011年10月3日被告付明超駕駛雲C19335福獅牌中型自卸貨車從敘永縣方向駛往威信方向,16時45分,行駛至敘威路55KM+200M處,因在駕駛過程中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側滑駛離路面時車頭撞擊道右過外圍牆,後貨箱尾部左側與相對方向行駛的由熊鳳均駕駛的渝AS2575中型自卸貨車駕駛室側面相撞,造成熊鳳均雙腿及手等多處受傷、渝AS2575號車駕駛室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付明超駕車逃逸。2011年11月30日,敘永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付明超的行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1款,第70條第1款規定,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熊鳳均的行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條第1款規定,應負事故次要責任。事發後,原告熊鳳均在敘永縣分水中心衛生院檢查治療,用去檢查治療費527元。後又到瀘州醫學院附屬醫院檢查醫治,用去檢查治療費103108.23元。2012年4月6日,雲南鼎豐司法鑑定中心對熊鳳均的損傷作出司法鑑定,結論爲:(1)、熊鳳均的右下肢功能喪失約50%,傷殘等級爲捌級;熊鳳均左下肢功能喪失約15%,傷殘等級爲拾級。(2)、熊鳳均的後續治療費用約18000元。(3)熊鳳均的損傷無護理依賴。用去鑑定費用1500元、車費500元、住宿費100元。付明超的雲C19335號福獅牌自卸汽車已向大地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2012年3月28日止,死亡傷殘責任賠償限額爲110000元、醫療費用責任賠償限額爲10000元、財產損失責任賠償限額爲2000元。原告張明芳系熊鳳均之母,生於1948年11月7日,熊鳳均共有兄弟姐妹四人。熊鳳均現有四個未成年子女,分別是熊欠,生於1996年9月17日;熊丹,生於1997年10月15日;熊曉琴,生於1998年11月20日;熊雨青,生於2007年11月20日。事發後,被告付明超給付原告方4700元醫療費,被告大地保險公司給付原告方醫療費5000元。2012年2月20日熊鳳均、其母張明芳及其熊鳳均的四個未成年人子女遂以付明超和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支公司被告向鎮雄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經審理認爲,被告付明超所駕車輛與原告熊鳳均所駕車輛相撞,造成熊鳳均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事故認定被告付明超應負事故主要責任,熊鳳均應負事故次要責任。因雲C19335號貨車已向被告大地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故熊鳳均造成的合理損失首先應由被告大地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122000元範圍內給予賠償。超出部分才由付明超和熊鳳均按責任大小劃分。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作出一、由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支公司賠償原告熊鳳均等人醫療賠償費用10000元、傷殘賠償費用50700元,共計人民幣60700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還應賠償人民幣55700元。限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二、由被告付明超賠償原告熊鳳均67380元,扣除已支付的4700元,還應賠償人民幣62680元。限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三、駁回原告熊鳳均等人的其它訴訟請求。(通訊員李鴻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