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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日常監管發現的線索,2011年1月,證監會對湖南天潤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天潤)挪用募集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爲立案調查。近日,證監會對該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經查,ST天潤存在多項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爲:
一、使用募集資金歸還銀行借款未及時披露,公告內容存在虛假記載。2010年10月9日,ST天潤將8850萬元募集資金用於歸還子公司天潤農資公司欠銀行到期借款,直到2010年11月30日ST天潤才公告此事項,屬於未按規定及時披露重大事項。ST天潤在11月30日的公告中將2010年10月9日發生的主動使用募集資金歸還即將到期銀行貸款的事實公開披露爲銀行“強制劃撥”歸還逾期貸款,與事實不符,屬於虛假記載。
二、ST天潤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2007年1月26日,ST天潤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扣除發行費用後實際募集資金淨額爲人民幣1.5億餘元。按照ST天潤《招股說明書》,其募集資金承諾投資項目爲20萬噸尿基複合肥項目和熱電聯產綜合利用項目。截至2010年9月27日,ST天潤募集資金專戶賬戶餘額9172萬餘元。ST天潤於2010年10月9日將募集資金專戶賬戶中的8850萬元募集資金轉入其他賬戶,最終用於歸還天潤農資公司欠銀行到期借款。ST天潤未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未履行規定的審批程序,使用募集資金歸還銀行貸款,屬於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三、ST天潤重大仲裁事項未及時披露。湖北天潤煤炭運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潤煤運公司)系ST天潤煤炭供應商,2010年10月8日,天潤煤運公司向武漢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就其與ST天潤簽訂的《煤炭購銷合同》和《補充協議》申請仲裁,請求裁決ST天潤支付截至2010年9月17日的未付貨款、利息及銀行融資票據管理手續費合計3976萬餘元。2010年10月20日,ST天潤收到武漢仲裁委員會的《仲裁通知書》,但至2010年11月30日才公告此事,屬於未按規定及時披露重大仲裁事項。
證監會認定,ST天潤未及時披露2010年10月9日用募集資金8850萬元歸還銀行借款事項,以及未及時披露與天潤煤運公司重大仲裁事項,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七條關於臨時報告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行爲。ST天潤所披露募集資金歸還貸款信息中有虛假記載的行爲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關於“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的行爲。ST天潤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違反了《證券法》第十五條關於“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四條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變公開發行證券所募集資金的用途”的行爲。
ST天潤於2010年10月9日用募集資金8850萬元歸還銀行借款,未及時披露的行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爲時任董事長賴淦鋒、時任總經理彭朝輝;ST天潤2010年11月30日公告稱募集資金被銀行強制劃撥的虛假記載行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爲賴淦鋒,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爲時任董事會祕書羅林雄;ST天潤對重大仲裁事項未及時披露的行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爲賴淦鋒、彭朝輝,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爲羅林雄;ST天潤未履行規定的審批程序,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行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爲賴淦鋒、彭朝輝,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爲時任財務總監戴浪濤。
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責令ST天潤改正違法行爲,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賴淦鋒、彭朝輝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對戴浪濤、羅林雄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使用有着嚴格的規定,需要變更募集資金用途的,上市公司可通過合理決策流程來實施。本案擅自變更募集資金用途,是由上市公司個別核心高管或者實際控制人私自決定,違法行爲具有主觀故意。爲了隱瞞募集資金被挪用的事實,ST天潤又在公告中繼續披露募集資金被銀行扣劃的不實內容,屬於故意違法,錯上加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