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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發佈《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答記者問
日前,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發佈《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回答了記者有關提問。全文如下:
問:發佈《試點辦法》的背景和原因是什麼?
答:近年來,我國期貨市場發展迅速,規模不斷壯大。但是與國際成熟市場相比,我國期貨市場投資者結構不合理,機構投資者較少,市場深度不夠,流動性不穩定。開展資管業務試點,首先,有利於培育和發展機構投資者,改善期貨市場投資者結構,提高期貨市場定價效率,促進期貨市場功能不斷髮揮;其次,有利於發揮期貨公司在衍生品市場領域的專業特長和比較優勢,提供以期貨對衝和套利爲主的資產管理服務,滿足投資者的多元化投資需求;最後,有利於進一步提高期貨公司中介服務能力,借鑑國際成熟市場發展的一般經驗,引導期貨公司爲實體經濟和各類投資者提供優質服務。
問:哪些期貨公司能夠申請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
答: 《試點辦法》第6條規定,申請資管業務試點的期貨公司應當符合下列主要條件:一是淨資本要達到5億元以上;二是最近兩次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評級均不低於B類B級;三是要至少配備1名專職高管人員(具有5年以上期貨、證券或者基金從業經歷,並取得期貨投資諮詢業務從業資格或相應的證券從業資格)和5名以上專職業務人員(具有3年以上期貨從業經歷或者3年以上證券、基金等投資管理經歷,並取得期貨投資諮詢業務從業資格);四是近3年合規經營,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五是要有資管業務的實施方案、管理制度以及滿足業務發展需要的場地和設施等。
問: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範圍有哪些?
答: 《試點辦法》第12條規定,期貨公司資管業務可以投資於:(一)期貨、期權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二)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等;(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
問:期貨公司資管賬戶設置和資金存管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爲規範期貨公司資管業務的賬戶設置和資金存管,《試點辦法》作了相應規定。首先,投資期貨類品種的期貨資管賬戶設置及其資金存管完全納入期貨市場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體系,期貨公司應當對期貨資管賬戶進行單獨標識和管理(第19條)。期貨資產管理賬戶要遵守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等相關要求,監控中心、期貨交易所要對期貨資產管理賬戶進行重點監測和監控(第40、41條)。
其次,對資管業務投資於非期貨類產品的,期貨公司應當遵守相關市場的開戶規定和監管要求。開立用以資產管理的聯名賬戶以及其他賬戶,並向監控中心備案(第19條),同時應遵守相應法律法規規定及有關監管要求(第52條)。
最後,開展業務過程中,期貨公司每日要向監控中心報送期貨資管賬戶和非期貨類投資賬戶的盈虧、淨值信息,期貨公司和監控中心應當保障客戶能夠及時查詢委託資產的盈虧、淨值信息(第21、38條)。
問: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在防範利益衝突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爲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試點辦法》高度重視防範資管業務的利益衝突和不公平交易,規定的具體措施有:一是要求期貨公司對資管業務進行集中管理,在人員、業務、場地等方面要與其他業務部門相互獨立,建立業務隔離牆制度,有效隔離業務風險(第28條);二是對期貨公司關聯人和有關人員及其親屬的資產管理委託實行迴避或者信息披露制度(第10條);三是要求期貨公司對不同期貨資管賬戶之間、期貨資管賬戶與期貨經紀賬戶之間、非期貨類投資賬戶之間的同日同向交易、臨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時機和交易價差進行監控和分析,嚴格禁止前述相關賬戶之間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同日反向交易(第34條);四是設定合理的收費制度。期貨公司可以與客戶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並可基於委託管理業績收取相應的報酬(第22條);五是對期貨公司或其從業人員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各類違規行爲,嚴格追究其法律責任(第50條)。
問:在公開徵求意見階段,有哪些主要意見?
答:從此次徵求意見情況看,一是市場各方高度關注期貨公司資管業務,反饋意見比較積極,具體意見和建議較多,共約90餘條。二是市場各方總體上持積極支持和肯定態度,並希望該試點業務能夠儘快推出實施。
此次反饋的具體意見和建議,內容較多,涉及面較廣。有的是關於制度辦法本身的修改完善建議;有的是針對下一步業務開展和日常監管的建議;還有的是對資管業務長遠發展的建議。
結合修改完善制度辦法這一工作重點,我們對其中的合理意見和建議進行了充分吸收,主要採納的意見有:一是適當降低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評級方面的試點資格條件;二是調整在試點資格申請材料中,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內容;三是簡化資產管理合同的審查備案程序;四是完善期貨公司在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公示信息的內容;五是刪除有關客戶權益當日虧損超過10%,期貨公司應當內部報告的規定;六是增加當客戶委託資產發生權屬變更等重大情形時,期貨公司有權提前終止資產管理委託的基本規定;七是完善有關合同終止、後續事宜處理和責任承擔的基本規定;八是修改完善有關期貨資產管理賬戶的開戶備案和銷戶的具體規定。我們根據前述意見和其他文字修改意見,進一步修改和完善了《試點辦法》。
出於加強資管業務合規要求以及防範利益衝突等方面考慮,對市場提出的允許期貨公司以自有資金參與資產管理,刪除對期貨公司資管業務關聯人客戶、近親屬客戶的信息披露要求,放寬資管業務人員的從業資格要求,放鬆資管業務內部崗位獨立要求等意見和建議,此次暫時未予採納。
另外,對於涉及以後業務試點的一些意見和建議,比如儘快放開“一對多”資產管理業務,建立資管業務資金託管機制,建立期貨公司資管業務的信息公示平臺,明確營業部能否開展資管業務,明確初始委託資產的具體形式,明確期貨公司網站能否推廣資管業務,增加研究報告隔離的相關內容,完善資管業務有關賬戶管理、開戶流程、業務隔離、經營場地、不公平交易及其防控、手續費收取等具體細則,我們將結合資管業務試點情況和相關意見,一方面,通過建立完善資管業務的投資者適當性評估程序和開戶程序,完善資產管理合同必備條款,研究制定日常監管指引、引導行業自律等方式逐步規範,引導業內合規、有序地開展資管業務試點;另一方面,繼續跟進研究相關問題,本着循序漸進的思路,在積極防控創新業務風險和利益衝突的同時,引導期貨行業發揮主動性和創造性,穩步擴大資管業務試點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