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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售假藥近萬瓶波及粵贛閩上千藥店主犯獲刑6年
中新網廣州8月2日電記者2日從廣東高院獲悉,日前,廣東東莞第三法院對“2.17”特大製售假藥案作出宣判,3名被告人2年間製售假藥近萬瓶波及粵贛閩等地共1219個藥店,已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主犯張廷文最終獲刑6年,從犯張廷根、趙愛英分別獲刑4年和3年半。
據瞭解,2010年3月起至2012年2月,被告人張廷文從王某柱(另案處理)處購買西藥後,讓王某利(另案處理)將西藥加工成膠囊,后王某利通過物流公司將製作假藥的材料運送給張廷文。隨後張廷文將這些膠囊加工爲克喘靈膠囊、健喘靈膠囊等8種假藥。2010年11月,張廷文的弟弟張廷根開始參與生產、銷售假藥,主要負責對假藥進行包裝,併到各藥店推銷假藥,同時,張廷文的妻子趙愛英負責對假藥進行包裝,還負責提供銀行卡給張廷文對快遞公司代收的貨款進行轉賬。
法院審理認爲,張廷文僞造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機關印章、批文以及建造三個虛假網站進行假藥宣傳,並攜其妻弟帶僞造的文件到廣東省廣州、深圳、東莞、惠州等市及江西省、福建省等地的1219個藥店、衛生站以及診所推銷克喘靈膠囊等8種假藥共計9473瓶,又通過快遞公司將假藥銷售給藥店、衛生站,並由快遞公司代收貨款逾50萬元。
法院認爲,張廷文、張廷根、趙愛英違反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時間長,銷售假藥的數量多,銷售地域廣,涉案金額巨大,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應依法懲處。鑑於3名被告能如實交代所犯罪行,可從輕處罰。法院遂判張廷文領刑6年,處罰金10萬元;從犯張廷根、趙愛英分別獲刑4年和3年半,並處罰金6萬元和5萬元。(索有爲奚婉婷林曄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