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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房屋安置補償協議後,卻在看房時因工作人員失誤導致看錯了房。回遷時,李某不滿意房子的狀況,起訴到法院要求換房。昨天記者獲悉,密雲法院判決駁回了李某的訴請。
李某起訴稱,去年,房地產開發公司與他簽訂了一份回遷安置補償協議,安置給他兩套樓房,其中一套是現在有爭議的密雲某小區102室。當時,因房地產開發公司工作人員的失誤,掛錯了門牌號,看房時工作人員帶他看的是102室。後來,開發商說門牌號貼錯了,那是103室,而且擅自把102室的門牌號移走。現在要給他的房子比原來看的小30多平方米,他很不滿意,因此起訴要求給他原來看的102室。
房地產開發公司稱,房子測繪圖紙產生在先,回遷安置補償協議中約定的102室就是給李某的102室,103室的面積比102室大30多平方米,面積差異十分明顯,現在只同意按照合同履行,給李某合同中約定的102室。
法院經審理認爲,李某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的回遷安置補償協議對房屋的位置、面積約定得十分明確,其回遷的房屋就應該是現在貼102室門牌的房屋,在李某不同意補差價、又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只能判決履行合同,因此判決駁回了李某的訴請。
法官建議,對於回遷房屋是現房的情況,一定要看測繪圖紙,這樣可以準確確定房屋的位置,減少糾紛的發生。(記者王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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