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房建好後,開發商寄出入住通知書,業主卻稱沒有收到,雙方就這份通知書扯起了皮,延遲了收房。海淀法院認爲雙方均有責任,判決開發商賠償業主逾期交房違約金13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張先生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並交付首付款後,剩餘房款通過銀行貸款。後來開發商的確曾通過EMS向張先生郵寄入住通知書,但未見張先生的簽收記錄,張先生稱未收到這份函件。開發商又通過EMS向張先生髮函,要求其辦理房屋交接手續,而張先生收到函件後,委託律師向開發商發律師函,要求開發商按照合同約定發送收房通知。開發商回函稱他們已發送過入住通知書,並由物業公司代收。張先生並不認可,認爲物業公司無權代收,堅持稱開發商未按約發送入住通知書造成他無法收房。
法院最終認定,開發商在張先生明確表示未收到入住通知書時,未採取繼續送達的相關有效措施,而要求張先生直接辦理入住手續並交納相關費用;而張先生則在開發商明確邀請可以直接辦理入住手續的情況下,未實際辦理入住手續,堅持要求開發商按照合同送達入住通知書,雙方均存在不理性履行合同以實現合同目的的過失。被告公司作爲專業房產開發商,對房屋銷售、交接應該具有更豐富的知識經驗和信息資源,因此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而張先生未積極主動辦理入住手續,堅持等入住通知書到達,也存在不理性之處,因此應承擔次要過錯。法院據此判決開發商賠償張先生逾期交房違約金13萬元。(記者王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