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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先生酒後請朋友王先生代駕,王先生將對方送回家中後獨自駕車回家,不料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將樑先生的車撞壞。近日,順義法院一審判決代駕者王先生及受益人曹先生都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賠償原告樑先生各項損失35200元。
樑先生訴稱,2010年12月27日午夜時分,在順義區後沙峪一個十字路口,王先生駕駛小轎車由南向北闖紅燈行駛,與自己駕駛的小客車相撞,造成自己車輛損壞。經順義分局交通支隊認定,王先生負事故全部責任,事後王先生承擔了樑先生車輛修理費6萬餘元,但拒絕賠償其他損失,故樑先生起訴要求王先生、曹先生及車輛所屬某貿易公司連帶賠償其拖運費、鑑定費和車輛貶值費共計35200元。
王先生對於事故責任認定不認可。他說,樑先生在協商事故責任時並未要求賠償車輛貶值費,他才同意承擔全部責任,自己已賠償了修理費,不同意再賠償任何費用。曹先生說,該車是公司配給他的公務車,當天他和朋友聚會,因酒後不能開車,就打電話給朋友王先生叫他送自己回家,因天氣很冷且已經很晚,到家後他就讓對方開車回家,次日再將車送回,不料王先生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故自己對此次交通事故沒有責任。某貿易公司表示,曹先生當天喝酒是私人行爲,公司沒有過錯,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爲,根據交通管理部門做出的事故責任認定,王先生負全部責任,其應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曹先生作爲指令發出人和受益人,應與王先生一同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商貿公司在本案中並無過錯,原告的索賠請求無法律依據。(記者顏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