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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6月29日電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日前印發《關於加強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鑑定機構監管的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或突出煤層)鑑定機構的監督管理。通知明確,鑑定機構與被鑑定礦井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鑑定機構不得爲與其有隸屬關係的或其上級集團公司所屬煤礦開展突出礦井鑑定工作。
通知要求,要進一步提高鑑定機構的專業技術能力。要嚴把鑑定機構准入關,加強礦井鑑定專家隊伍和專職技術服務隊伍建設,加強技術人員的日常管理,嚴格執行現場評審紀律和要求。
通知指出,要進一步規範和提高突出礦井鑑定工作質量。要嚴把鑑定報告質量關,鑑定報告及其他重要技術文件必須由參加鑑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本人簽字,不得冒用他人名義或由他人代簽。同時,要加強鑑定檔案的管理,煤礦企業應當爲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可靠的基礎資料和數據,並對所提供的基礎資料和數據負責。
通知還要求,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要加強對鑑定機構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對鑑定機構轉讓或者出借資質,轉包或者分包的,按規定進行嚴厲處罰,凡發現僞造數據、出具虛假鑑定報告的,堅決撤銷其檢測檢驗資質。此外,未經專業培訓或者考覈不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從事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鑑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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