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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在勞務派遣公司做了一個月的臨時工,只拿到500元!”來自湖南的郝明金很是無奈。郝明金的遭遇其實只是全國數千萬勞務派遣工的現實寫照之一:同工不同酬,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
這一現狀有望得到改觀。6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初次審議《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目標直指目前國內用工市場中混亂的勞務派遣現象。草案規定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企業爲省成本勞務派遣被濫用
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着手修改已實施4年半的《勞動合同法》。此次《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的核心內容是嚴格限制勞務派遣用工崗位範圍;對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實行行政許可;切實維護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增加對相應違法行爲的處罰。
勞務派遣是《勞動合同法》規範的一項重要內容,《勞動合同法》第66條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但是,在該法2008年實施後,大量勞務派遣突破了“三性”規定,出現了勞務派遣單位數量大幅增加、勞務派遣用工規模迅速擴大的情況。據全國總工會測算,全國被派遣勞動者人數2011年達到約3700萬人。
所謂的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亦稱“用人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亦稱“勞務工”)訂立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單位((亦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然後由“用人單位”將“勞務工”派往“用工單位”從事勞動,實質上是勞動力的租賃。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烏日圖表示,目前我國勞務派遣用工存在的突出問題有,一是勞務派遣單位過多過濫,經營不規範;二是許多用工單位長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有的用工單位甚至把勞務派遣作爲用工主渠道;三是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問題比較突出,參與企業民主管理和參加工會組織等權利得不到很好落實,一些被派遣勞動者長期沒有歸屬感,心裏落差較大。
全國總工會早前的調研反映,勞務派遣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過2/3的員工屬於勞務派遣。據記者調查瞭解,爲了節約用工成本,這些企業在確定好員工之後,轉而找到一些勞務派遣公司,讓員工與這些派遣公司簽約。
“勞務派遣的一個特點是靈活性,但這一靈活性是被企業給享用了,而風險和負擔則是由勞動者來承擔。”中山大學政治與公共事務管理學院教授何高潮指出。
同工不同酬易引起積怨草案擬收緊口子
廣東省總工會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某些企業勞務派遣工佔企業職工總數50%以上,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派遣工的工資待遇普遍低於相同崗位的正式員工,同工不同酬容易引起職工積怨。對異地派遣的勞務工,一旦因社保、用工管理等問題引發勞動爭議時,處理過程繁瑣複雜。
廣東省總工會還於去年5月在全省做了一份關於勞務派遣的問卷調查。調查顯示,57%勞務派遣工所從事工作崗位與用工企業正式職工相同,勞務派遣工最強烈的願望是提高福利待遇,佔78%;其次是轉爲用工單位正式職工,佔69%。值得注意的是,56%的勞務派遣工認爲“應該取消勞務派遣用工制度或進行嚴格限制”。
烏日圖指出,爲嚴格限制勞務派遣用工,草案規定勞務派遣“只能”在“三性”崗位上實施,並對其含義作出進一步界定爲:臨時性,指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輔助性,指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爲主營業務提供服務;替代性,指用工單位的職工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在該工作崗位上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被派遣勞動者替代工作。
“草案規定勞務派遣只能在‘三性’崗位上實施,與《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有一個詞的變化,就是把‘一般’改爲‘只能’,這意味着口子已經收緊了。”有關專家表示。
同工同酬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原則。爲切實維護這一原則,草案增加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以及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同工同酬的規定。
草案還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辦理行政許可,並對取得許可的條件作了具體規定,包括將註冊資本要求由不得少於人民幣50萬元提高到不得少於人民幣100萬元等。
不過,在何高潮看來,修訂法律只是第一步。對“三性”崗位怎樣定義,這在實際操作中就會有各種解讀和施行。他建議,全社會要形成一種對勞務派遣、工人合法權益保護保持高度關注的氛圍,對企業不規範用工行爲進行嚴格監督。
南方日報記者黃應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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